文档介绍:试析中外警宪部队武器使用法律理念比较研究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外警宪部队武器使用法律理念作以比较,对我国武器使用的最小使用武力、尊重人权及保障人身安全的法律理念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武器使用人权自由裁量
一、最小使用武力理念
现代各国警宪部队武器使用普遍遵循“最小使用武力原则”。坚持慎用武力、慎用武器。“最小使用武力”源自英国警察法。1829年伦敦大都市警察建立时就奠定了非武装化的基础特性,使用武力是警察迫于无奈的最后手段和不愿看到的极限性结果。所以英国历来标榜民事巡逻警察不携带枪支的传统。在英国并非所有警察均拥有武器使用权,武器只能配发给接受过严格训练和培训的警察,他们被称为授权武装警察(Authorised Firearms Officers)。他们在警务活动中配发、使用枪支得到常规或特别授权。普通警察在执法时不被授权使用武器,所以一般不携带武器,遇有使用武器解决的突发事件时,由获得长期授权的警察携带配发的武器乘坐武装反应警车来处置。
在枪支泛滥的美国,警察被赋予较大的用枪裁量权,但仍遵循严格限制使用武器这一理念。特别是1985年田纳西州诉加纳案的判决影响到法律有关执行政策的修改。自1970年以来,美国的执法机构已经尽很大努力对致命武器使用政策进行了修改,使其更具限制性。自从美国最高法院在1985年对田纳西州诉加纳案进行了突破性判决后(禁止警察开枪射击在逃重犯),这些修改政策的努力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递增,而且也变得更加普遍。豎1985年田纳西州诉加纳一案最高法院确立了
“威胁生命原则”。只有警察在合理理由确信嫌犯对警察或第三人的身体或生命已造成伤害或构成即时威胁时才可以开枪。在此案中判令禁止在逮捕逃跑重犯时使用致命武器。最高法院明确认定,在案发地点,如果逃亡重犯没有对警察或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任何一名警察都不可以使用致命武器逮捕。可见即使是在拥有较大用枪裁量权,枪支泛滥,治安环境较差的美国,也奉行限制性的致命武器使用理念。
我国的公安机关及武警部队在执行任务中,也坚持“三个慎用”,即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也秉持“最小使用武力”理念原则。在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严禁使用杀伤性武器;在处置打砸抢烧等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时,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使用武器。使用武器应当以圆满完成安全保卫任务,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原则。
二、尊重人权理念
现代各国警宪部队武器使用都奉行尊重人权理念。警宪部队武器使用的正当性源于对人权的尊重和珍视,武器的使用都是在尊重人权的背景下实施的,其理念指导下的法律规定充分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出《警察人权标准与实践》。警察使用的人权袖珍手册中专门规定了
“使用武力和火器”一章,其中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人身安全并免遭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第5条规定:在不可避免合法使用武力和火器时,执法人员应:(a)对武力和火器的使用有所克制并视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所要达到的合法的目的而行事;(b)尽量减少损失和伤害并尊重和保全人命;(c)确保任何受伤或有关人员尽早得到援助和医护;(d)确保尽快通知受伤或有关人员的亲属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