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税务干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无论是在执行税收政策、执法程序还是在公开办税、优化服务等方面的不作为、缓作为及滥作为越来越受到法纪监督和责任追究,如果执法人员稍不注意,就会有受到法纪惩处的危险。因此,税收执法风险目前不仅客观潜在,而且,我们研究如何有效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问题已经刻不容缓。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概念及分类执法风险,是指具有执法资格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行为执法或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以及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潜在危险。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国聚财、堵漏增收的重任。正因为税务机关所从事的税收工作的重要性,就使得税收执法随时存在着执法风险,小到经济损失,大到触犯刑律。根据影响程度轻重和所依据的不同法律、法规以及执法所产生不良后果的处理手段,笔者将税收执法风险划分为三大类,即:管理类风险、行政类风险、司法类风险。 1、管理类风险:是指依据《税收征管法》、《行政许可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各类税法、文件、考核办法规定,执法主体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解释或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应作为而未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职能范围内的管理事务而形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风险。例如: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纳税人不能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漏缴税款等。 2、行政类风险:是指依据《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各项行政法律、法规,税收执法主体因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不良后果及影响的风险。例如:未按照税务检查程序进行税务检查导致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等。 3、司法类风险:是指依据《税收征管法》、《刑法》第397条、402条、404条、405条等规定,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行为过程中因主观过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客观上侵犯国家利益形成国家税款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而可能触犯国家法律并负刑事责任的风险。例如:因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导致的税收渎职犯罪等。二、税收执法风险若干表现形式(一)管理类风险: 其主要表现在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未依法保障或侵犯了纳税人合法权益。未完全执行工作流程、政务公开不及时、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造成纳税漏洞、税务检查文书规范不统一、税务登记不准确等等。这类风险日常不易察觉,最容易忽视,而实际最终造成的后果将可能是极其严重的甚至要负担法律责任。从简单的税务登记不准确这个错误,将对以后在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中税种确定、税率确定、征收方式确定等方面造成困难。(二)行政类风险: 其主要表现在税务机关的日常行政执法行为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如:下户检查该出示税务检查证而未出示等。同时,法律举证的有效性是当前执法中最为薄弱环节的问题以及执法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的问题,直接导致了一旦发生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率非常高。三、有效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研究税收执法风险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要有效规避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当面对某些客观无法规避和化解的税收执法风险,我们也要做到将风险有效减低。这样才能保证税务机关更有效执法,提高税收执法的效率,同时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