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隐性采访的行为界限.doc

格式:doc   大小:38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隐性采访的行为界限.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9/4/5 文件大小:3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隐性采访的行为界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不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也不告知对方采访的目的,在对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形象和声音用暗藏的摄象机或录音机记录下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传播的行为。隐性采访的作用满足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公权力维护公共利益隐性采访的误区泄露隐私引诱犯罪满足低级趣味片面追求轰动舆论导向模糊隐性采访的方式:***偷录:记者不干预新闻事件,始终保持中立,只是将事态发展过程偷偷地记录下来,成为新闻事件的旁观者。涉入式采访:记者在不公开真实身份的前提下涉入新闻事件之中,成为新闻事件的经历者。有争议的问题1、记者冒充“有犯罪嫌疑的人”搞暗访是否合法?2、新闻记者在采访中是否享有职能部门的特权?3、隐性采访可能引起哪些权利冲突?4、记者隐匿身份的采访行为是否缺乏职业道德?5、如何平衡隐性采访中的冲突?记者是否有权“卧底采访”?“卧底采访”不能等同于“卧底侦查”。卧底侦查作为专门的刑事侦查活动,只能由享有侦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组织实施,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别机关。是国家赋予特殊机关的“司法权力”。新闻传播机构和新闻记者作为职业的信息传播者,在法律上,记者与公民地位平等,享受的权利相当,国家法律并没有授权记者有可以冒充“有犯罪嫌疑”的当事人搜集证据、揭露犯罪的法外特权。隐性采访与公权力的冲突隐性采访与政府机构、商业机构秘密的冲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保守国家秘密法》、《统计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专门法规中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隐性采访的禁区。如《保守国家机密法》规定:“新闻出版、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传播不得进入军事禁区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新闻媒体也不得采访报道。”另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新闻媒体也不例外,记者不得以暗访的方式干预和影响司法审判,对未审结的案件采访后一般也不能先行评论报道。新闻记者有义务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军事禁区的秘密和法庭的正常审判秩序。隐性采访与司法、警察调查权力的冲突《国家安全法》第21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解释“专用间谍器材”为:“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并规定“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我国《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即使为了隐性采访的需要,也不可以随意使用属于专用间谍器材范围内的***、偷录设备。隐性采访与私权利的冲突隐性采访与被采访对象知情权、表达自由的冲突在任何采访中,被采访对象对记者的真实身份和采访的目的都会有知情的愿望,出示《采访证》,告知对方采访的目的是记者的义务。而在隐性采访中,由于记者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又不告知对方采访目的,秘密地进行的采访,因此,被采访对象“知的权利”被忽视了,其也就失去了一定的表达自由,包括选择不“说”(拒绝表达)的权利即沉默的权利;即使在“说”的时候,也失去了选择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进行表达的权利;是在“私人范围说”,还是在“一定群体组织范围说”,还是“面向社会说(公开表达)”的权利。换一句话说,在隐性采访中,被采访对象由于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