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清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行预算会计制度和《长清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因支付管理改变和资金流转变化而引起的会计核算业务。对支付管理和资金流转未改变的会计核算业务,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执行。
第二章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专户会计
第三条区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通过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机构每日编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明细表》(附件11),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简称人行营管部,下同)国库部门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财政专户会计对通过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机构每日编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明细表》,与财政专户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暂存款
贷:财政专户存款
第四条区财政总预算会计对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和现金支取数,与人行营管部国库部门划款凭证及财政国库机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明细表》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财政专户会计对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和现金支取数,与财政专户划款凭证及财政国库机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明细表》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暂存款
贷:财政专户存款
第三章财政国库机构会计
第五条 财政国库机构会计核算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支付管理的特点,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财政总预算会计编号为103)”、“已结报支出(财政总预算会计编号为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暂存款的“类”、“款”、“项”及预算单位记账(专项类支出要记录到项目)。
第六条“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系资产类会计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机构在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本科目贷方,登记财政国库机构当天发生直接支付资金数;本科目借方,登记当天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划入的资金清算冲销数;本科目当日资金清算后,余额为零。
第七条“已结报支出”科目系负债类会计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资金已结清的支出数额,当天业务结束后,本科目余额应等于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暂存款借方余额之和。年终转账时,作相反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行政事业支出”、“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