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对未成年人异地犯罪判处缓刑后的监管
论文摘要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增长情况日益突出,其中未成年异地犯罪判处缓刑后的监管问题也引起了司法工作者的关注。本文通过分析了2007—2011年深圳市某区基层法院审理的少年案件,主要论述了未成年人异地犯罪判处缓刑后的监管困境及破解策略。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异地犯罪缓刑制度监管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是十四周岁,所以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并被法院判决生效后,称为未成年犯。就全国而言,“十五”期间,%,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了68%。就各大城市而言,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市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谋生,未成年罪犯也带有明显的外来特征。笔者分析了2007—2011年深圳市某区基层法院审理的少年案件,有两个显著特点:(1)该地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2007—%。(2)该地区未成年人犯罪以外来人口为主。深圳市某区法院近五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约占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98%以上。
一、中外未成年人缓刑制度比较
(一)我国关于适用缓刑的立法规定
我国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并未区分成年犯与未成年犯。
对我国有约束力的国际性规定,《北京规则》:“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并应确保对少年做出的任何反应均与罪犯和违法行为的情况相称。”:“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置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概括
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已经被世界各国广泛适用,根据美国联邦司法部2001年底的统计,处以监禁刑和缓刑、假释的罪犯共有662万人,其中监狱有133万人,看守所有63万人,监禁刑的比例约占30%,而缓刑人数为393万,假释人数为73万,缓刑比例为60%,假释比例约10%。美国以外的国家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比例也非常高,%、%、%、%、%、%。
二、未成年人异地犯罪判处缓刑后的监管困境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据统计,2001年全国各级法院判处刑法的罪犯总数为751146人,其中被判处管制的为9481人,%;%。
我国少年缓刑制度存在如下不足:
,因此对未成年犯缺乏适用的针对性。
。法国著名学者马克·安赛尔所谈到“。
……为青未成年犯罪建立一种不怎么带惩罚性的特殊制度”。相比国外未成年犯缓刑等非监禁刑的规定,我国缓刑监管重“管束”轻“保护”的倾向。
。1997年的《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缓刑考察主体是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由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加以配合。法律规定的考察主体的具体人员落实不到位,致使考察工作缺乏计划性、专业性、系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