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WTO体制下的海峡两岸高等教育服务贸易若干法律问题
摘要:两岸关系的缓和与经贸的快速发展,为海峡两岸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奠定了基础。两岸应当向对方开放自己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同时在发展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中应注意解决学历、学位的互相认可、学生权益的保护、教育投资和教育投资者的保护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法律实施问题。
关键词: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两岸法律
教育服务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贸易体系中重要的服务部门之一,目前已有49个成员不同程度地承诺开放教育服务。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均承诺开放教育服务。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健康发展,教育服务贸易,特别是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将是两岸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目前两岸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已经开始启动。研究两岸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方面的一些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论文下载。
一、两岸是否应该相互开放教青服务
是否向对方开放教育服务对两岸来说本不应该是个法律问题。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以中华台北的名义)相继加入WTO,加上1995年加入的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中”。其中,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均在加入WTO时承诺开放教育服务。大陆地区承诺开放除了义务教育、政治教育、军事教育、党校教育和警察教育等部门以外的所有5个教育服务类别(subsector),台湾地区则承诺开放高中教育、高职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其他教育服务。根据有约必守的国际法准则和WTO非歧视原则,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均应向对方开放境内的教育服务市场,履行WTO项下的承诺义务。但在过去的9年中,由于两岸的政治现实和影响,两岸在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方面的进展不尽如人意。
加入WTO以后,中国大陆制订和实施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1999年,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了招收台湾地区学生的有关政策。2005年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积极鼓励台湾地区学生赴大陆求学,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还联合发布《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在各项收费标准方面对在大陆求学的台湾学生给予和大陆学生同等的待遇。2002年起,教育部专门针对大陆高校招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就读研究生发出通知。《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9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执行该条例;而且,所有法律规范和政策中的海外留学均包括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接受教育服务的学习与培训活动。由此,mercial presence)和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两种服务提供模式。但是,台湾地区则没有明确的政策和立法履行对大陆地区平等开放教育服务的WTO承诺,并且拒绝承认在大陆求学的台湾地区学生的学历,对大陆学生赴台设置各种限制。由于台湾地区在加入WTO时没有声明对大陆地区援用互不适用条款,因而对大陆开放教育服务是其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否则,中国大陆可以对其诉诸违反WTO义务的投诉。但是,中国大陆并没有因此启动WTO的有关机制,显然是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
另一方面,台湾地区高等教育面临的各种困境在封闭的教育服务环境里无法解决,如有台湾学者做了推估研究后指出,台湾社会的人口出生率不断下降,社会高龄化现象日趋严重,大学数量偏多,教师数量供大于求。为此,有的台湾学者呼吁增进教育交流与深化国际合作:一方面应实行自由、开放、竞争与进步的政策,另一方面要不断改善体制,提升竞争能力,以迎接欧美国家及近邻地区如日本、韩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的学生,并且早日欢迎大陆学生赴台。在中国台湾加入WTO之初,即有台湾学者指出,技术职业教育率先进入大陆教育服务市场是因应WTO后教育服务市场挑战的最佳策略。也有的台湾学者指出,台湾的高等教育面临国际竞争的挑战,特别是大陆地区的竞争,台湾高等教育国际化在学生、教师、研究、课程跨国性合作等方面均已出现危机,扩大招收外国学生、鼓励学生境外留学、加强推动国际教育与学术合作交流、推广海外专业课程与实习计划、推动境外及远程教学、拓展海外华语市场等措施可以提升台湾地区高等教育的质量与声誉,才能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有的台湾学者甚至提出建立大陆、香港、台湾、澳门两岸四地教育共同市场的构想,这样可以增加学生的选择权,大陆学生赴台可以为台湾教育产业提供进步动力和经济收益,鼓励台湾学生赴大陆求学可以为两岸提供多元化的升学和进修渠道。
因此,两岸互相开放高等教育服务既是履行加入WTO时承诺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