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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县财政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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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隆昌县财政局文件隆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隆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隆昌县民政局隆财办〔2017〕124号隆昌县财政局隆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隆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隆昌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隆昌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各卫生计生单位: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民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17]20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制定了《隆昌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隆昌县财政局隆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隆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隆昌县民政局2017年6月1日隆昌县财政局办公室2017年6月1日印发隆昌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卫生基金")管理,提高卫生基金运行效率,实现精准扶贫,结合隆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卫生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贫困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救治。第三条卫生基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卫生基金救助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卫生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是卫生基金筹集主体,基金的募资规模一般不低于500万元。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省级财政补助,市县财政预算安排。(二)社会捐赠资金。(三)对口支援资金。(四)按规定可用于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其他资金。(五)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第五条建立基金补充机制,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县财政应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第六条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卫生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第三章救助范围第七条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户籍在本县(市、区)区域内。(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三)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患者。第八条救助范围主要是对县域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用、未纳入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按规定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费用实施救助。重点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倾斜,确保“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第九条门诊救助标准:贫困人口患有《隆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隆昌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隆昌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农合补偿政策的通知》(隆卫计发〔2016〕340号)规定的25种门诊特殊病种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经具有相应诊断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经审批后,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该疾病的门诊治疗,在医保(新农合)补偿后,个人支付费用在1000以上的,由基金限额补助1000元,不足1000元的据实补助。贫困人口患有上述文件规定的25种门诊特殊病种以外的病种,在县域内镇中心卫生院或县级医院(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在医保(新农合)补偿后个人支付费用在500-1000元的,按个人支付费用的50%予以救助(救助金额=个人支付费用×50%),个人支付费用在1001元以上的,按个人支付费用的70%予以救助。门诊救助封顶线为每户每年1000元。第十条住院救助标准:贫困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在享受现有医保保障政策后,个人支付费用为500-2000元的,按个人支付费用的50%予以救助(救助金额=个人支付费用×50%),个人支付费用为2001-5000元的,按个人支付费用的60%予以救助;个人支付费用为5001-7000元内的,按个人支付费用的70%予以救助;个人支付在7000元以上的,按5000元予以救助。住院(含门诊)救助封顶线为每户每年5000元。在具体执行中,对每户每年累计享受救助金额已达到5000元的,又确需给予救助的特殊困难患者,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救助。第十一条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保‘倾斜支付’→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救助)。(一)基本医保。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对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报销。(二)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对个人承担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再按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分段按比例报销。(三)医保“倾斜支付”。在县域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基本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