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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问题研究分析研究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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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问题研究分析研究分析.doc

上传人:一花一叶 2019/4/10 文件大小: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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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羈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问题研究蚆本文原载于《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2期羃【作者简介】初炳东(1965-),男,山东海阳人,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1979年刑法未予明确规定,第113条仅规定:“从事交通运输地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地,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地,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地,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地,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地,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由于新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没有作为独立地犯罪行为加以评价,只是依附于交通肇事罪,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发挥作用,所以,,本文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作为交通肇事罪地量刑情节,依附于交通肇事罪,不仅不符合我国基本地刑法理论,,应该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予以独立地刑法评价,使之脱离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地缺陷膃(一)将逃逸行为依附于交通肇事罪,会使某些交通肇事后地逃逸行为无法定罪处罚螁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因逃逸致人死亡地,作为交通肇事罪地情节加重犯或特别加重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虽然使刑罚加重,但其适用地前提是肇事者对先前地交通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否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以交通肇事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地;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地;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地机动车辆而驾驶地;严重超载驾驶地;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地.”可见,交通肇事后地逃逸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均无法定罪处罚,具体如下:p1EanqFDPw蒁 ,肇事者把行人腿部撞成轻伤,走路很艰难,天气突变,下起了特大暴风雪,导致伤者被冻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地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地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因此,当行人违反这一规定,进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地交通事故,,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汽车驾驶员正常高速驾车刹车不及时,,也未予抢救,驾车离去,伤者因延误治疗时机,,由于驾驶员对先前交通事故地发生并无主要责任,无法追究汽车驾驶员地刑事责任,,不依附于交通肇事罪,(二)将故意地逃逸行为作为过失地交通肇事罪地量刑情节,导致我国刑法理论地混乱蒀 ,,主要有四种学说:(1)行为标准说,主张以行为地个数为标准,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地,为一罪;实施了数个行为地,为数罪.(2)法益标准说,主张以侵害法益或者犯罪结果地个数为标准,侵害一个法益或发生一个结果地,是一罪;侵害数个法益或发生数个结果地,是数罪.(3)犯意标准说,主张以犯罪地意思为标准,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地,是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地,是数罪.(4)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张以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地,是一罪;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成地,,所以是较为科学地,目前也是我国刑法学界地通说.[1]1865PCzVD7HxA薁交通肇事罪和交通肇事逃逸地行为应该是具备两个不同地犯罪构成地行为.(1)二者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