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很多,但最有价值的分类是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也是我国法律经常性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可分为两类,即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即制定行政规则的行为)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以及制定这些规则的行为。
标准:
适用范围
适用时间
从静态意义上
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行为规则,这种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它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有三种形式,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前二种形式属于广义的法的范畴;
从动态意义上
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规则或行为准则的行为,这种行为并非针对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具体也有三种行为,即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前二种行为又称之为行政立法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对象具有普遍性;适用某一类人或事
抽象行政行为效力具有普遍性和反复适用性
效力普遍性;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
具有后及力,不仅适用现在的人或事,也适用以后同一类人或同一类事;在有效期内可以持续适用。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准立法性
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具有法律特征,并经起草、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程序
不可诉性
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但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司法审查的间接对象。
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程序
1、有权机关的讨论决定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必须有相应机关的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行政规则可以没有这个强制规定
2、经行政首长的签署
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必须有正职行政首长签署;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可由副职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需公开发布,否则对外不能生效;
经国务院总理签署的行政法规,一律公开发布。由新华社发稿,全文刊载在《国务院公报》和《人民日报》上
行政规章也应刊载在相应的媒体上
其他规范性文件可采取布告、通告等多种形式发布
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立法的主体:行政机关
依照法定权限
依照法定程序
行政立法的机关和名称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制定
地方规章:由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会城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全国人大批准的经济特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