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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减损.docx

上传人:bai1968104 2019/4/10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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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法,减损篇一:法定合同解除权与减损规则的关系 法定合同解除权与减损规则的关系作者:于雪来源:《法制与社会》XX年第24期摘要作为合同之债履行出现障碍下两种各有侧重的制度设计,从法条的文字表述上,法定合同解除权与减损规则各自为政地发挥着制度规范,但从实践上看,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对二者行使规则的模糊造成对于某一行为性质认定出现差异,因此从价值功能、行使后果等方面厘清二者的关系是必要的。关键词法定合同解除权减损规则二者关系作者简介:于雪,大连海事大学XX级海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XX)08-021-02 一、我国法律下的合同解除权与减损规则(一)我国法律规定下的法定合同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合同解除权的原因,包括四种:不可抗力、预期违约、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目的落空。虽然对于列举的四种情况,法条表述都为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基于法理分析,只有第一种情况下,合同的解除权由当事双方共同享有,余下三种情况下,解除权由守约一方享有。换言之,除不可抗力外,为了维护守约方的利益,解除权均由守约方单方实行。(二)减损规则及在我国法律的体现减损规则,是减少损失规则的简称,也称为减损义务。是指一方合同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其无权就这部分损失获得赔偿。我国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之下即有对减损规则的规定,后来的《合同法》对其进行了完善,其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单从法条的表述上看,似乎两种制度在合同之债下各自独立地发挥规制作用,但实践中对于二者的行使却存在一定的认识冲突,如某煤炭公司A与开采服务提供商B签订煤炭开采协议,B以其租赁的煤炭开采设备为A进行煤炭开采,但在AB合同履行期间因B未支付设备租赁费用,设备出租人通过远程遥控设备将设备锁定而无法进行开采作业。A公司为按计划完成工程另与C公司签订开采协议。后B公司以A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中由于B 篇二:合同解除权与减损义务之间的关系合同解除权与减损义务之间的关系作者:王非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XX年第08期[摘要]合同解除权是在合同履行严重受阻时,赋予当事人的一项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密切相关的是减损规则。本文通过对合同解除权与减损义务的分析,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并对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提出建议。[关键词]违约;合同解除权;减损义务;减损措施一、龙某与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上诉人龙某将其毛坯门面租赁给胡某某从事个体经营,约定房租每月2500元,第二年递增10%,租赁期限为三年,自XX年8月1日起至XX年7月31日止。租金按3个月为一期,提前7日支付。约定胡某某延迟或不足额支付租金超过10天,龙某有权解除合同。此后,胡某某龙某交纳了第一季度房屋租金,但其自XX年11月1日起,未继续交纳房屋租金,并将租赁门面予以腾空。双方就租金交纳协商未果,龙某于XX年11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某支付XX年11月至XX年1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7500元。二、合同解除权概述(一)合同解除权概念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将产生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二)我国合同解除权的分类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既可以由一方行使,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行使。本案中,龙某与胡某某就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即超期10天不支付租金。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国还规定了情势变更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