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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doc

上传人:实用文库 2015/10/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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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交通肇事罪
罪质分析
案例
梁某和周某经营短途客船,为了牟取更多利益,私自改造船体以便多载客人,原本核载70人,2008年6月10日这天,严重超载安排了218名旅客,由于雾大操作不当,造成翻船事故,130人溺水而亡。
问:二人构成何罪? 
交通肇事罪大纲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的特点
罪与非罪的辨析
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的小结
概述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问题是其直接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如何与刑法
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
安全事故罪相互区别。
原来的1979年刑法只有交通肇事罪,1997年
刑法将交通事故扩大为3个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增设了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法条竟合关系) 
交通肇事罪的直接客体
是否表达为公路、城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呢?通说采纳历史性的概念, 即外延较宽泛的概念:交通运输安全。而对其内涵加以限制。
排除了航空、铁路对交通工具的驾驶、指挥、调度等方面安全 
直接客体认定
若是非航空、铁路的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可以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若是铁路职工、航空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导致铁路、航空之外的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 
1、动车组司机李某,超速行驶,恰值雾大没有及时观察,造成该车与另一列货车相撞,人身和财产损失巨大。
2、动车组司机王某,送孩子上学路上,为图方便,逆向行驶,不幸轧死正常行走的老人。
问: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么?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前提条件:
行为人必须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也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
即行为人必须在交通运输活动中,实施了违反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若没有违反管理法规,一般不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即使发生了事故,行为人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活动
所谓交通运输活动,通常指利用一定的交通运输工具,通过水上、公路、城市道路等,将人员、财物由一地运往另一地的活动过程,以及与保障其运行安全紧密联系的其他业务活动。
虽然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时空范围,但是实际上是具有时空性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明定为: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才构成本罪。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以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