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首届江苏律师论坛交流材料:
首届连云港律师论坛交流材料:
关于重新制定“江苏省律师诉讼业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研究报告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顾壹心
【内容提要】随着江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提高,江苏省现行律师收费标准的修订势在必行。本文除了指出其必要性外,还就修订的方向作了深入研究。
【关键词】律师收费标准
如同律师合理税负政策推动一样,合理确定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说前者是节流,那么后者就是开源。对作为现代服务业之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业的飞速发展而言,开源应当更为重要。
一、江苏现行标准存在严重缺陷
江苏律师收费的现行标准,是指由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每5月16日发出,同年 1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中的《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该标准的缺陷在于:
(一)历史悠久。如上所述,该标准发布于2002年5月16日,过去已整整十个年头。除福建省比江苏省早公布71天外,在本文所论及的京、鲁、皖、苏、沪、浙、赣、闵、粤、甘、藏十一个省市中,是历史最为悠久的收费标准之一。排名第三的是江西省,施行于2003年7月1日。其它六省市分别颁行于2007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
福建正在修订。
(二)价格奇低。以争议标的500万元为例,在本文所论及的其它十个省市中,,,,,,,,,,;,,。
(三)差别定价。由于搜集资料上的限制,本文不敢说在全国,但在本文所论及的京、鲁、皖、苏、沪、浙、赣、闵、粤、甘、藏十一个省市中,江苏是唯一一个实行地区价格歧视的省份。如上所述,在争议标的为500万元的案件中,%,%、%。如此巨大的价差,实属罕见。
(四)法源已失。《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在其鉴于条款中明确声明它的法源是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而这两个规章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的上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34条明文废止。
二、重新制订江苏标准势在必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价格
”。因此,定价应当——
(一)考虑社会平均成本的变化趋势。一个律师事务所,总得有办公场所,总得聘用工作人员,总得进行智力投资。以地处苏北、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底连云港市为例,该市的某律师事务所2000年购的办公房,每平方米2100元;2011年出售该办公房时,售价为每平方米6700元,。江苏省2001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11842元,到了2010年,职工平均工资35890元,。2001年,购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两册)一书付费37元,2009年再购这本书要付110元,。可见,江苏律师业现行收费标准与江苏省的社会平均成本的变化趋势严重不符。
(二)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现行标准制定的前一年,2001年,,全国排名第二;人均GDP为12925元人民币,全国排名第六。到2010年,,全国排名仍为第二;,全国排名第四,比2001年上升了两位。九年间,,。GDP反映的是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江苏GDP的快速增长表明,江苏律师业现行收费标准与江苏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严重不符。
(三)既让百姓请得起律师,也让百姓注意诉讼成本,理性决策。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讲,2001年,;2010年,江苏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5116元人民币,全国排名第四。九年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反映的是社会承受能力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