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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代流刑的成立及其意义.doc

上传人:164922429 2013/1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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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唐代流刑的成立及其意义


陈俊强
【提要】
唐代流刑的理念源出《尚书》「流宥五刑」之说,而作为一种刑罚,应可溯源自上古对族内犯罪的宽宥。汉晋南朝对罪犯有「迁徙」或「流徙」的处罚,但正刑中始终没有流刑的位置。隋唐流刑之制,应是承袭北魏──北齐北周──隋代的刑罚系统而来。按律令规定,唐代流刑的里程是以首都长安为起点,分为流二千里到三千里三等,流配地区是以岭南道的桂州和广州、剑南道的姚州和巂州、陇右道的西州和伊州为主。流刑具有强制迁徙、强制苦役、强制移居和强制家属从流的性质。唐代恩赦频繁,流人遇赦的状况,在唐律中亦有详细规范。流刑的确立其实相当程度上解决了汉晋以来刑罚制度的困境,此即在死刑和徒刑之间,找到了一种轻重较为适中的刑罚。流刑确立后,在刑罚制度上极富意义,此后,恢复肉刑的争议为之平息,本来不稳定的徒刑趋于稳定,死刑甚至一度废止。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流刑自中唐开始反而趋于不稳定。此可谓中国刑罚制度的一大特征。
【关键词词】
唐代唐律流徙流刑刑罚制度
一、前言
二、流刑的渊源
三、流刑的内容
四、结语──兼论流刑的确立在刑罚史上的意义
一、前言
众所周知,徒刑和死刑一直是秦汉以降对较严重犯罪的主要惩治方式,及至隋唐时期,在死刑和徒刑之间,增加了一种新的刑罚──流刑。流刑确立后,中国死、流、徒、杖、笞的新五刑体制,于焉形成。作为主刑之一,流刑确立的时间甚晚,它是如何发展而成的?流刑在隋唐时期确立,那么,《唐律》对于这项新的刑罚是如何规范的?唐代的新五刑体制为后世沿袭一千四百多年之久,所以,检讨《唐律》中关于流刑的条文,将有助于理解嗣后一千多年关于流刑的规定。此外,新的刑罚制度的产生,其实代表的是既有的刑罚已经无法完全解决当前的难题,或者是既有的刑罚衍生出新的难题,这些问题必有待新的刑罚予以解决。而且,新的刑罚产生后,对原来的刑罚体制应当会造成一定的挤压或冲击。关于流刑成立的背景和意义,学界着墨较少,笔者尝试从刑罚制度本身的发展,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
二、流刑的渊源
据《》「流刑三」条(总4)云:
流刑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又据《》「犯流应配」条(总24)云:
诸犯流应配者,三流俱役一年。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之。
要而言之,唐代的流刑具有三项条件──正刑、道里之差、强制劳役。若以这样的特征来检视,唐代的流刑是如何形成的?
据前引《名例律》「流刑三」条《疏》议曰:
《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岛岛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即其义也。
可知流刑的理念,源起于《》「流宥五刑」、「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所谓「流宥五刑」,据《尚书正义》曰:「流谓徙之远方,放使生活,以流放之法宽纵五刑也。」所谓「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据《尚书正义》曰:「五刑之流,各有所居,谓徙置有处也。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量其罪状为远近之差也。」简单而言,就是以「流」的方式,宽纵犯五刑者,被宽纵者需按其罪状之轻重,徙置于远近三等的居所。
上古之世,是否真有「流」这样的刑罚呢?若从刑罚的起源来看,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刑罚的起源有所谓的「二元说」,意指「族外制裁」和「族内制裁」两个来源。刑罚有镇压异族的作用,是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