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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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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doc

上传人:164922429 2013/1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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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论文摘要社区矫正是《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写入刑法条文的,在此之前,各地也对这一制度进行过探索,这项制度的观念已经逐渐为我国所接受,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更加适宜针对未成年犯的身心健康发展,同时也是更好的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但是,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提出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缺乏对未成年人足够的关注,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不足,急需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以便更好的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刑事政策
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的提出了:“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其中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在重建未成年人生活自尊、控制未成年人行为误差、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等方面,具有积极的社会防控意义。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进入了良好的发展阶段,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构建和完善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新亮点。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含义
“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明确的界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此,我国18周岁以下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一词来源于西方社会的行刑化思想,但是我国的刑罚制度中,包含了一些社区的内容,只是还没有使用社区矫正的名称。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给出了如下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放置于其生活的社区内,并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的协助下实行的、在法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或恶习,并帮助和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适用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这五类罪犯。
因此我们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简单的下一个定义: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置于社区里,由专门的组织在已经裁判确定的期限内,对其心理和恶习进行矫正,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因为心理、生理、智力等方面的有特殊因素的限制,不能够有效的控制和辨认其自身的行为,因此,其犯罪特点具有偶然性、频发性、反复性以及不可预测性等特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让我们清晰的认识到:预防矫正未成年犯罪取得的社会效果远比惩治打击的效果要好,而且更有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世界三大主要犯罪形式之一,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亟待解决。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决定
我国已经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应当采用与其心理生理特点相适应矫正措施。未成年人自身的各方面的因素都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极易重新塑造。如若没有采用合适的方法,就有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使其性格产生极端:变得左右摇摆,没有耐性,容易钻牛角尖,产生对社会的仇视。对待未成年人的矫正,要注意加强法律的教育,同时,还要用法律的威慑作用来帮助其解决问题。社区矫正措施在这方面对未成年人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
(二)犯罪严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