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析行刑执法衔接中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
论文摘要由于缺乏检察监督,知识产权案件的行刑执法衔接未得到有效保障,“以罚代刑”的情形不断出现。破解行刑执法衔接的关键是加强检察法律监督,而此前提为确立“刑事优先原则”;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中应当以信息共享平台为主线,完善相关立法,并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论文关键词行刑执法衔接检察监督刑事优先原则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轨制是我国特有的保护知识产权机制,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上起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实践的发展,该机制行刑衔接问题日益突出。其原因复杂,对策也必定是多方面结合的,但笔者认为,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是必不可少的。
一、加强检察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分析
(一)检察监督缺位导致的问题
“以罚代刑”。从立法角度来看,司法和行政机关间的关系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调整才具有法理基础,但目前我国关于行刑执法衔接机制的框架主要由“五大文件”豍及单一行政法规、部级规章等层级较低的文件组成,局限性明显。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大部分规定是对衔接机制所表现出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状况的描述,回避了究竟怎样才能达到此种效应。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发现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但是对如何移送、不移送的后果等却未作任何规定,最终导致法律规定停留在纸面,或流于形式。
。从实践来看,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的情况并不会及时、充分的公开,一般仅当事人和执法主体知情,检察机关只能通过行政执法机关的通报和接受当事人的控告、举报等途径了解案情。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就局限于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案件行政执法阶段缺乏监督。
。行政机关发现侵犯知识产权情形时,其注重的是行政层面的处罚,至于该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由于并非本部门的职责所在,对影响犯罪构成的证据较少考虑。由于业务分工不同和专业素养不同,行政执法人员对犯罪构成的证明、证据标准的把握和罪与非罪的区别等方面的了解都相对薄弱,从而影响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质量,使某些本已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因为证据采集问题未能受到刑事追究。
(二)行刑执法衔接机制自身的需要
一般认为,行刑执法衔接机制发轫于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双轨制”结构。豎此种“双轨制”的理论基础在于,从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与刑法存在交叉重合,实体上的重合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可避免地存在交织问题,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并触犯刑法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为刑事违法行为,从而行政执法就过渡到刑事执法,两者程序的有机协调与衔接,即可以避免出现诉讼结果的冲突,也有利于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这种“双轨制”的方式,能尽最大范围保护知识产权,但另一方面,从该衔接机制横跨行政与司法两大系统,行政执法权与刑事司法权在该机制中交叉运行,而权力必须被制衡、监督。而该衔接机制所涉及的部门中,法院作为审判者,是中立且被动的,并不主动发现案件、追诉嫌疑人。因此,最为重要的环节在于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衔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经过多年的发展已趋于完善,而对于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监督,长期以来几乎是一片空白。在实际运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