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为中国计生协,驻地为北京市。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指导下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下级计划生育协会向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报告重要事项。第二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三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以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人口发展、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和家庭保健。第四条中等的原则,不以种族、民族、性别、年龄、职业、党派、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为由存在歧视。第五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的会员,遵守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章程及有关决议,结合本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协助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七条开展群众性宣传工作,普及生殖保健、计划生育等科学知识和信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婚育观念,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能力和水平。第八条拓展服务领域,推进生育关怀行动,为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谋福祉。第九条推进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反映群众在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在生殖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在相关国际事务中积极发挥作用。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或企业、事业单位及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热心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均可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第十二条会员义务(一)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遵守本章程,执行计划生育协会的决议;(三)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的活动,促进计划生育协会任务的完成;(四)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向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缴纳会费。第十三条会员权利(一)优先享受计划生育协会的服务和优惠,接受表彰和奖励;(二)听取并审议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退会个人向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个人会员。企业、事业单位及团体,向所在地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团体会员。会员由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其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触犯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对长期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经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退会、被劝退会、被取消资格的,一年后如具备入会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入会。第十六条为计划生育协会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对成绩突出的计划生育协会集体和个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表彰。 第四章 志愿者 第十七条 国内、外人士,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愿意发挥个人专长,提供计划生育协会所需的服务,经个人申请,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登记,成为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第十八条在计划生育协会范围内,志愿者不履行入会手续,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十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其工作定期评估,对不能按计划生育协会要求发挥作用的,不再保留志愿者身份。 第五章全国组织 第二十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修改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二)审议和批准全国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和罢免全国理事会理事;(四)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第二十一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团主持和领导,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及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各地会员总数、工作需要、代表的广泛性和性别比例等因素确定。各地计划生育协会的代表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协会推荐。中央机关和团体会员的代表,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与相关单位协商。会议代表具有投票选举的权利,并就每项议程行使一次权利,投票权可以由代表本人行使,也可委托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