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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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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yunde112 2015/10/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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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改善我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的基本原则
(一)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环境脏乱差的居住区和城市规划区内村(居)土地性质转为国有的城中村。
(二)棚户区拆迁改造项目,要依法改造,阳光操作。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执行,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做到“两到位”,即补偿资金到位、回迁安置房到位。
(三)棚户区拆迁改造要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申请拆迁单位应提交该项目规划批文、土地批准文件。区发改局、财政、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办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四)政府主导、镇街办为实施主体、区直各部门配合搞好服务,确保棚户区的改造顺利进行。
(五)对棚户区拆迁改造范围内的安置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所需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实行净地出让,按枣政发(2009)13号文件中规定执行。
(六)拆迁人将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银行账户,由拆迁人、拆迁管理部门和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专款专用。
(七)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所有权证、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为依据。2006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的,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可按有证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同时扣除规划及办理产权证费用100-50元/m2,由区财政部门收取。
(八)在拆迁丈量、摸底过程中,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由镇(街)、村(居)工作人员签字生效。实行强制拆迁时,必须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裁决和区公证处进行财产保全公证。
二、房屋院内的空闲地补偿标准
:,空闲土地按照一类区位220元/m2、二类区位200元/m2、三类区位190元/m2、四类区位180元/m2的标准进行补偿;,有证房按实际面积计算,闲置土地不再进行补偿。拆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时,不再支付给村(居)征地补偿。
三、房屋补偿标准和回迁安置
棚户区拆迁改造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补偿方式。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级以上的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参照政府指导价所规定的标准评估确定。政府指导价,即一类区位主房砖混结构楼房均价为1900—1800元/m2,砖混平房1800—1600元/m2,砖木瓦房1750—1600元/m2,砖木草房1600—1500元/m2;二类区位、三类区位和四类区位按同类结构每平方分别下调60元、130元和200元。配房依照四类区位,按同类结构每平方下调100元。
(二)按照国务院、省、市拆迁政策等规定,违章建筑房屋不予补偿。但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利益给予适当的工料费,即砖混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