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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马拉松”诉讼.doc

上传人:ying_zhiguo03 2015/10/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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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马拉松”诉讼.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场“马拉松”诉讼
2003年10月26日,一位中年妇女走进晋州市人民法院,递上一份起诉书。这位中年妇女就是20年前的晋州文物名人刘翠钗,她起诉的对象是当年的石家庄地区文物管理所副所长高英民和晋州市文体局。她在起诉书中写道:“1983年11月11日,我拿着我的白石药具一件和黑陶钵一件,委托高英民鉴定,他给我打一收据,不知是技术原因还是其他原因,其鉴定一直未果。我便向高英民提出要回原物,他说晋州市文体局要走了,让我去文体局索要。我又向晋州市文体局索要,该局以不是从我手里拿的为由拒不给付我。”刘翠钗在起诉书中要求:一是被告高英民承担过错责任,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二是被告晋州市文体局归还白石药具1件,黑陶钵1件;三是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因为这是一起涉及国家一级珍贵文物的大案,第一被告高英民早已调往石家庄市文化局工作且早已退休,另一被告又是本县的国家机关文物局,晋州市法院感到此案非同一般。他们迅速将案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报,提请将此案指定管辖异地审理为宜。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经认真研究,2004年3月26日决定指定管辖,由辛集市人民法院(县级市,归石家庄市辖)审理刘翠钗起诉案。
2004年7月21日,辛集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就刘翠钗起诉高英民、锦州市文物局财产权纠纷案开庭审理。坐在原告席上的刘翠钗和其委托代理人自信十足,志在必胜。坐在被告席上早已退休在家的高英民和晋州市文体局委托的两名代理人神情严肃。他们怎么也没想到,20年前的一宗上交文物案今日再起波澜。
法庭审理围绕三个焦点进行:一是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是原告是否对白石药具及黑陶钵享有所有权;三是原告要求高英民赔偿3000元经济损失的依据是什么。
原被告很快进入唇枪舌剑阶段。高英民提出:“根据《民法通则》135条规定,‘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是两年的时间’。那么,刘翠钗送检也好,捐献也好,从1983年11月11日,到《民法通则》实施时1987年1月1日,已经超过了两年时效,但是当时没有规定,从《民法通则》实施之日起再计算两年,到1989年1月1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再受法律保护。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5条进行了解释,说的非常清楚,像原告之诉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不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
原告代理人立即反驳:“关于诉讼时效问题,适用两年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原告刘翠钗一直对自己的两件文物没有放弃追要。一直向高英民、省文物局、石家庄市文物局讨要。后来又去国家文物局反映情况。2001年11月28日,国家文物局开具了介绍信,这封信证实两年的诉讼时效没有超过。刘翠钗是2003年10月26日起诉的,本案应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
关于白石药具及黑钵的所有权问题,是双方争执的焦点,对此,法庭上原告、被告各抒己见,很快进入了激烈的交锋状态。
刘翠钗信誓旦旦地讲:“打我记事儿时起,就知道这两件东西是我家祖传的。1983年11月,我把这两件文物送到省博物馆去进行鉴定年代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