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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马拉松”诉讼.doc

上传人:刘禅 2022/6/21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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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场“马拉松”诉讼
刘天明 (接上期)
文体局委托代理人也发表了自己的主张:“关于这两件文物毫无疑问是国家所有,依据是:一是晋州市文体局文物图集,原告将发现的文物捐献给国家的照片及文字说明。它证实整理的文物系原告挖土时发现并已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书采信了被告方主张的事实和证据,确认高英民接受省文物局的指派,鉴定文物、将文物移交给原晋县文体局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同时指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由于被告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两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据此裁定,驳回原告刘翠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原告刘翠钗负担。
一波三折:原被告法庭再较量
2005年3月29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以《国宝》为名制作了一期专题,面向海内外播放。晋州唐代国宝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05年6月28日,刘翠钗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晋州市文体局、石家庄文物保护研究所和河北省文物局,把高英民列为第三人一并起诉。诉讼理由是:依法撤销被告将原告的两件文物确认为国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两件文物返还原告。
一个农家妇女敢向国家机关叫板,况且她起诉的还是省市县三级文物管理部门,一时间这起民告官的案件在当地成为一大新闻。
鉴于这起行政诉讼案涉及面广,案情重大,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指定管辖,由正定县人民法院负责对该案的审理。 虽然刘翠钗把民事诉讼改成了行政诉讼,但她打官司的目的没有改变,即要讨回她认为属于自己的两件文物。
2006年7月26日,正定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对本案依法公开审理。虽然民事诉讼改成了行政诉讼,但刘翠钗打官司的目的没变,她要讨回她认为是家传的两件珍贵的唐代文物。
法庭调查围绕六项内容进行:一是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二是诉称两件文物石药碾、黑陶钵是否已确认为是出士文物应是谁的法定职权范围;三是确认为出士文物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由被告及第三人举证:四是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将原告私藏的两件文物认为同有的行政行为、认为是祖传文物并返还其两件文物依据的事实证据由原告举证:五是确认出土文物的程序是如何进行的;六是确认为出土文物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由被告方宣读并出示证据。
开庭后,高英民首先发表了四点意见:一是原告并未直接委托我鉴定文物:二是石药碾和黑陶钵是出土文物而非家传文物;三是原告保护文物有功曾给予了奖励;四时鉴定文物是我们工作职责行为
法庭调查的第一个重点是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
被告方称:两件文物确实收为国有时间是在1983年11月份,到原告起诉的2005年2月8日,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5年期限。
原告对此持不同意见。刘翠钗称“被告说我是1983年就知道了那两件文物属于出士文物,那么应该提供他们通知我的证据。被告说1983年就已经做出了两件文物是出土文物的决定,是国家所有。事实上他没有做出是国有的。我后来多次向被告索要鉴定结果,被告一直说没有做出鉴定结果。我们有证人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索要鉴定结果,但被告说还没有鉴定出来。”
关于第二个问题即两件文物是否确认为出土文物,应该是谁的法律职权问题。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代理人指出:两件文物1983年11月已经确定为出土文物,是原石家庄地区文物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