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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场“马拉松”诉讼人生是一场马拉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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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场“马拉松”诉讼人生是一场马拉松.docx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1/3/23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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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场“马拉松”诉讼人生是一场马拉松

     接上期   原告律师有理、有据、有节的辩论,似乎揭开了两件珍贵文物归属之争的隐秘。   2021年9月1日,正定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本案做出一审判决:本案诉争的两件文物,被告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确定为是出土文物并收缴国有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在1983年11月,依据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做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没有做出或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不服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能证实详细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但被告至今未制作未向原告送达法律文书,也未出具判定书或决定书通知原告,应属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之要求,判决以下:撤销被告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将原告送交的石药碾、黑陶钵两件文物收归国有的详细行政行为: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负担。
  这一判决送达后,立刻遭到了原告、被告双方的强烈反对。原告方认为,这一判决仅仅是撤消了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将两件文物收归国有的详细行政行为,并没有确定将石药碾、黑陶钵归原告全部,故对这一判决不能接收;被告方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则不服法院撤销自己将两件文物收归国有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判决。于是原告、被告双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12月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撤销正定县人民法院2021正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发回正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2021年6月15日,正定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这次庭审调查的关键是:一是所争议的两个器物是否确定为出土文物并收归国有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二是确定为出土文物并收归国有的程序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三是原告诉称的文物为私藏文物的事实和证据:四是原审原告起诉是否超出起诉期限。其内容基础上和上一次相同。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认为:“本案不应由法院受理;本案已超出起诉期限:本案诉争文物确系出土文物,有晋县团委文件和收到条完全能够证实,本案文保所作的行政行为并不违反当初的法律法规。因为本案事实发生在1983年,当初中国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还未出台,只有民事诉讼法试行、文物保护法等为数不多的法律,我们认为应该使用或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处理本案。”
  因为各方在上一次庭审中全部展示了自己的证据、主张了自己的看法和要求,在此次庭审中没有发生剧烈的交锋和冲突。庭审顺利结束。
  为使案件判得公平合理,法官们对该案怎样适使用方法律进行了数次研究探讨,在最大程度保护刘翠钗这一一般公民正当权益和维护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的国家利益之间权衡利弊。一方是势单力薄的农家妇女,另一方则是代表国家利益的强势群体,法律的天平该向何方倾斜,考验着法官们的智慧和良知。在经过长时间的重复评议、斟酌后,合议庭最终决定以现有的事实、证据为依据,支持刘翠钗的诉求。
  2021年6月18日,正定县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行政判决。确定被告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将原告送交的石药碾、黑陶钵认定为出土文物、收归国有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石药碾、黑陶钵返还原告。
  民告官打赢了官司,含有经典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对于刘翠钗来讲不但仅是满足了她多年的诉求主张,更主要的是彰显了证据的力量和法律对公民正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