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全省法院贪污贿赂
犯罪调研活动征文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分配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杜凤
二ΟΟ七年七月九日
作者简介:
杜凤,女,1976年出生,山东省青岛市人,毕业于北京商学院法律系商法专业,法学学士。现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助理审判员。
办公电话:0532-83098159,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qdfengf@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杜凤日期:2007年7月9日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分配
论文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补充罪名,因其产生背景的特殊性,使得该罪的举证责任分配与其他罪名有所不同。本文通过对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区分以及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理的阐述,进而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由法条中设立的法律推定为依据而确立。即控方承担着本罪的证明责任与主要的举证责任,被告人方仅就其说明义务承担有限的举证责任。之后详细论述了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在控辩双方之间的具体分配。通过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及探索解决之道,对该罪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立法价值给予了肯定,并期待以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来真正发挥其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作用。全文共6300字左右。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贿赂以及挪用公款等案件的过程中,由于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以及侦查手段的缺乏,当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拥有与其合法收入相差巨大的财产时,因无法查清该财产的真实来源,而使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现实困境所作的立法补充。即由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罪名设定了被告人对其巨额财产来源合法性的说明义务以及相应的举证责任,将原本属于程序法规定的举证责任,通过实体法的明文规定,使其在控辩双方之间得以重新分配,降低了本罪的证明标准,即将控方在庭审中证明巨额财产来源非法降低为证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并增设了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在立法上突破了一般罪名所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研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依据、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对于能否认定该罪名以及有效地实现该罪的立法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与法律推定
刑事诉讼法中广义的举证责任是指控辩双方在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的同时,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使法官确信其提出的指控的罪名或者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成立,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没有履行这种责任,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这其中包含两层含义:提出证据和利用该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在普通法国家,基于法官与陪审团的分工与职能的分离,证明责任一般分为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前者由法官判断,后者由陪审团判断。控方首先要对所有指控犯罪的构成要素(积极要素)提出证据,并承担最终说服陪审团相信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如果被告人提出积极的抗辩主张,需要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法有明文规定等),被告人才就其积极的抗辩主张承担说服责任。1、参见劳东燕:《揭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面纱-----兼论持有与推定的适用规则》.载《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5年第6期。(论文类)
而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中也
将广义的举证责任划分为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即狭义的举证责任为提出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是以所举证据进行说服,并直接与法律后果相联系的责任。本文所探讨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举证责任主要指狭义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如何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担,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的目的,这是举证责任分配所要研究的问题。该理论主要流行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除在实体法中就具体的分配问题作出规定外,还在诉讼法中按证据距离的远近以及举证的难易程度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其所贯彻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一是法定责任原则;二是方便原则。基于无罪推定以及控辩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构成犯罪的要件都必须由主张这一积极事实的控诉方来承担,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主要是指诉讼程序中的普遍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其产生背景的特殊性和国家刑事政策的需要,其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与其他罪名有所不同。它以设定的法律推定为依据,规定了被告人的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义务以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同时相应地减轻了对控方举证责任的要求。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