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习借鉴国外社会救助经验
建设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析
南宁市殡葬管理处张宁波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建设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背景下,逐步构建完善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着重要意义,它关乎人民福祉、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与分配公平。我国于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们在制度建设、政策导向、管理方法、救助水平及配套措施等方面仍有一定的差距,本文在分析研究我国农村低保现状的基础上,将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社会救助体制及经验与我国农村的特有实际相结合,以期探析建设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效途径。
一、客观分析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是人口和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自然成为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国家针对“三农”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其中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便是其中之一。农村低保体制的建设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程,攸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攸关社会的稳定、发展与公平,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低保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是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制约着农村低保体制的有效建立。
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收入差距明显是我低,农民的可支配收入少,农民的生活水平严重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这就带来一系列的连锁问题:首先,贫困人口的基数庞大,截至2009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高达3597万人,加大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难度;其次,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进而影响到地方政府对于农村低保建设的投入力度,致使我比较低,保障范围较为有限;再次,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落后造成了基础设施和社会运行机制的不健全,致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措施(如社会保险、医疗卫生、扶贫工程、义务教育等方面)难以得到有效地实施。
二是存在传统德政和差别化的思想,影响着农村低保制度的践行效果。
政府工作人员对于农村低保建设存在一定程度的认识误区,有些人员认为农村低保工作是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或政绩工程,可有可无,没有从“民生”的角度考虑问题,没有认识到农村低保对于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有些人员认为城市的低保工作应优先于农村低保的发展,各项政策及优惠措施应向城市集中倾斜,这种差别化思想直接造成了城乡低保建设的失衡;有些人员在思想上只顾及眼前的利益,把低保建设看成是申请财政拨款的有效途径,为了争取拨款而开展低保工作,这种片面的利益观直接影响着农村低保机制的建设;有些人员在思想上只顾及自身的利益,为了迎合一些人而放弃低保审查的原则,于是出现了保障对象长年不变的“怪现象”,严重影响着农村低保制度的公正与公平。
三是低保资金缺乏多样稳定的来源,难以满足农村低保救助刚性需求。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多元化的低保资金筹措机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来自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央的财政支持作为低保资金的补充,没有充分发挥社会资金的巨大潜能,这样的资金筹措方式过于单一,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也使得农村低保资金缺乏多元而稳定的来源,制约着农村低保各项机制的建设与发展。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升,农村低保资金的增幅远远低于低保救助的刚性需求。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政府没有足够的财力去推进农村低保的体制建设。可以说,我国农村低保资金的严重不足是制约农村低保机制建设的突出问题。
四是农村低保标准及对象界定较难,影响着农村低保工作的合理公平: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来确定,低保救助标准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直接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和动态性的特点,从而增加了农村低保标准的评定难度。目前,我国多数地区以国家评定的农村绝对贫困线为低保救助的标准,这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实际脱节,不利于农村低保建设的长远发展。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府对低收入家庭的房产、储蓄、有价证券、隐性收入等难以合理核定,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及具有赡养关系人员的收入难以有效核定,加上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数庞大,政府机构难以在短时期内完成农民经济及收入状况的个体评估工作,一些地区存在着按人口平均分配低保名额的现象,致使农村低保的审查工作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偏差。
五是农村低保缺少法律及制度保障,影响着农村低保政策的执行力度。
完善的立法是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