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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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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4/18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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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京劳险发字〔1994〕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鉴定工作,根据劳动部《关于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通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市、区县成立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人员以及医学专家组成,市和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局,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业务工作。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医生,组成若干个医疗技术专家组,协助办公室开展工作。第四条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可以不建立劳动鉴定组织,由劳动处指派人员负责完成上级劳动鉴定机构交办的工作任务。第五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鉴定机构。第三章职责第六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市政府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下级劳动鉴定机构的工作。、卫生部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负责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呈报的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职工致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负责对因病、伤不能继续工作的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的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并进行最终审定。第七条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规定,并接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制定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卫生部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负责本区县所属企业及本地区的中央在京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致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及因病、伤不能继续工作,需要办理退休、退职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第八条企业劳动鉴定机构职责。、规定,并接受上级劳动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并负责收集、整理、保存职工病伤资料。、保管病、伤残职工的健康档案和工伤、职业病档案。,定期对长期病休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劳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安排其复工或休假治疗。第九条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应做好劳动鉴定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基层企业报送的劳动鉴定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上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第四章劳动鉴定程序第十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程序:、伤职工病疗终结后确需进行劳动鉴定的,由职工提出申请,企业填写《职工劳动鉴定表》(一式三份),经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审定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其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经审核后再呈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职工则根据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到指定地点、医院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应备齐有关资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