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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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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制度.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4/19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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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关系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物权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制度尚不能解决一切有关物权的社会问题,即无法完全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它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法制体系,某些规定不够全面严谨。为此,本文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展开进一步探讨。一、不动产物权登记概述不动产物权登记含义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及各种变动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事实。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即不动产的种种物权变动的登记,所以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发展不动产物权制度最早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的不动产公示制度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发展具有开源意义。纵观其他制度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立法者以抵押权为中心,不断扩大公示范围、不断完善公示手段的立法过程。我国目前使用的物权法对于建立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明确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使登记权利人明确了解哪些权利需要经过登记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的物权有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无线电谱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但有些物权却没有明确规定,如通信电力管线,私人架设的桥梁、地下库窖等没有明确规定。这些将会给被侵权人维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优先购买权从理论上有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两种理论。但至今为止,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明确地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样就给租赁合同中的利害关系人对优先购买权如何得到保护造成了不明确的后不动产登记制度应该为物权实体法服务故实体物权种类、内容、方式的法定是不动产登记权利的基础,登记权利范围就因各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的建议我制度存在的缺陷我不统一的根源在于部门利益之争,解决的根本途径是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为维护在不动产登记上的司法统一性,同时也因为不动产在自然联系上的紧密性制度,即不论是土地房屋还是其他不动产,也不论是何种不动产物权,均由统一的登记机关负责。关于登记机关统一性的问题,广州、深圳等地已实行房产、地产证合一的制度,但并未为全国性基本法律所承认。物权立法应协调各有关部门,解决好这一问题,学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我机关不统一问题的解决途径。我机关行政权力的高效、权威性使物权得以公示并获得公信力,但同时也带来了公权力对私权利侵扰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无论采取实质审查主义国家还是采取形式审查主义国家,均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典型的如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法国及日本的公证制度等。我们应该加以借鉴。形式主义审查制度:指就登记的申请,是否在登记程序法上赋予登记机关以审查的权限,唯就其登记的申请,是否为实体法上的权利关系,一般不得加以审查,也不得决定其登记申请的许否。法国和日本是这样的制度。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公权力不干预私权利,登记的效力仅依当事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