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商法与民法效益和差异性论述
1一则交通事故案例
2011年6月28日,原告曾某驾驶承修车两轮摩托车从自家院坝驶出并左转弯去汪营镇时,与被告陈某驾驶的自汪营往后坝方向行驶的自卸货车相撞,致摩托车倒地后,川路车推着摩托车向前滑行,在此过程中又与第三人林某驾驶的相对方向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三方车辆受损和原告重伤、林某轻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经交警责任认定,被告陈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曾某负次要责任,第三人林某不负责任。陈某驾驶的车辆是从原所有人张某处购买所得。原所有人张某于2011年3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利川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去医疗费21442元(其中陈某垫支了10200元),在汪营卫生院门诊用药花去200元,后经法医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用去鉴定费1000元。原告有被抚养人一子一女。通过法院依法主持调解,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系限额赔偿,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护理费1067元,误工费1021元,残疾赔偿金3499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410元,合计65490元,定于2011年12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曾某超出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医疗费116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元、法医鉴定费1000元,合计12995元,由陈某赔偿9100元,扣除陈某已垫支的10200元,曾某还应退还陈某1100元,陈某只要求退还其1000元。原告曾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这是一起争议较大,对立情绪较大的矛盾纠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尽管最终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得以较为圆满解决,但是我国现实生活中由调解来化解纠纷多少存在和稀泥之嫌。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辆尤其是私家车数量的急增,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加,这类纠纷往往事关当事人的重大人身、财产利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既涉及民法上的侵权纠纷,又涉及商法上的保险中三者险尤其是交强险纠纷,近年来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是运用民法理念还是商法理念来解决相关纠纷,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浙江省高院经过调研后指出,此类案件有别于一般侵权案件的特点之一,就是多数涉及的保险公司及其偿付责任;而案件调解率尽管高于其他民事案件,但调解难度仍很大,除了此类案件涉及利益重大、责任主体多元等因素外,各保险公司基于内部授权管理、保险理赔程序等,客观上难以有效参与调解活动或认同调解结果,也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难题。
2商法源自与民法原则的区别
我国奉行民商合一体例,商法与民法同属于私法,因此一般法院在统计案件受理数量是均是采用民商事案件的表述,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中指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湖北省2010年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221529件,。不过从数据上很难看出民事案件与商法案件究竟分别各是多少件。以机动车辆保险纠纷为例,其在在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中比例非常高,但实践生活中经常是民一庭和民二庭均可能介入该类的审理,这样,不仅受害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救济,被保险人也不能及时得到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也因一起事故发生多次诉讼而苦恼,法院也浪费了的大量司法资源。其实,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差异性确是不容回避的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