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修订为《广东省档案条例》。现将《广东省档案条例》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保守秘密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第五条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二章档案机构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依法对本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馆的建设。省、市、县、区设置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馆保存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和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省、地级以上市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设置专门档案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电子信息数据系统。第八条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部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档案。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综合档案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有条件的乡、镇,可以设置综合档案馆。乡、镇设置综合档案馆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区综合档案馆可以在乡、镇设置分馆。第十条机关、人民团体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保管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管本单位的档案,有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公民可以建立个人档案馆。建立个人档案馆的,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从事档案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中介服务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设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并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三章档案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