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交易所
★
,由国务院(不是中国证监会)决定,证券交易的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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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突发性事件影响正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
(2)因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自己决定
(3)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
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
注册资本
(取决于经营范围)
★★★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
最低5000万元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业务之一的,最低为1亿
两项以上的,最低为5亿
经营权限
★★★
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必须将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应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证券服务机构
★
,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中国证监会)。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等文件,不能出具虚假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股票的发行与上市
★★★
发行的条件
,必须经股东大会(不是董事会,也不是中国证监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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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必须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2)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3)财务状况良好
(4)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重大违法行为。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能发行)。
(6)上市公司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