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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从化区人民法院-广州中级人民法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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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从化区人民法院-广州中级人民法院.doc

上传人:0640105 2019/4/25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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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从化区人民法院-广州中级人民法院.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117刑初26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国威,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现因本案于2018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8〕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国威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文丽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24日期间,被告人高国威与同案人高宪锋、贺芳兰等人在同案人高满洪、高建成、高惠荣(均已判刑)等人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太平村渡头庄队一民房屋开设的赌场内,负责以借出人民币1000元可获得人民币100元水钱的方式放贷给赌博人员,共放贷人民币6000元,非法获利人利人民币250元。被告人高国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国威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国威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高国威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国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高国威犯本罪的违法所得250元,追缴后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周欢欢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徐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