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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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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4/28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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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4〕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4日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川办发〔2014〕3号2014年1月14日)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本省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包括行政执法证和委托行政执法证。本省执法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式样、统一印制,套印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章。证件具体印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加盖证件管理专用章。执法证应当载明持证人员基本身份信息、执法区域和类别、证件编号、有效期等事项,并附本人照片。第四条执法证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方式。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全省执法证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执法证的颁证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法证的管理工作。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是本部门执法证的颁证机关,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执法证的管理工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省级机关是本系统、本行业执法证的颁证机关,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执法证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非本省统一式样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将相关依据、证件式样、持证人员名册等有关资料统一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向社会公告。第六条执法证的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应当按规定参加培训并经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通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统一建立考试题库;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建立考试题库。第七条执法证的申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专业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第八条颁证机关不得向下列人员颁发执法证: (一)未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 (二)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三)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四)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违法违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尚在受处分期间的; (六)其他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第九条执法证的申领和印制每季度1次。第十条申领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关接到考试成绩通知后3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交申请。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委托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交申请。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的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申领条件的,转报市(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转报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交制证申请和申领人员花名册。省级部门和垂直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证,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审查,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交制证申请和申领人员花名册。第十二条颁证机关负责对申请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类别、执法范围及其执法人员的相关信息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征求机构编制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意见。第十三条新成立的行政执法主体申领执法证,需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依据、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相关资料。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的上旬前复核各市(州)和省级行政执法机关上报的执法证申领信息,对申领信息存在明显错漏和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第十五条执法证有效期为6年。持证人员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执法证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按照申领程序提交申请,颁证机关按申领程序办理,原证件在领证时由颁证机关收回。第十六条执法证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执法证无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将执法证统一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年审;垂直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报送其颁证机关年审。颁证机关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执法证的年审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