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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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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1/18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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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21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09-22【生效日期】1998-09-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1998年9月22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1998年9月22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印发)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和《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省政府令第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其他组织,下同)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套印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章。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第四条第四条监督检查人员按下列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一)持有综合类监督检查证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二)持有本系统内部监督检查证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第五条监督检查证的发放范围: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在编的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特邀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  第六条第六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范围:  (一)民主党派人士;  (二)社会知名人士;  (三)其他人员。  第七条第七条申领监督检查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监督检查证发放范围内的人员;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八条第八条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工作人员申领监督检查证,须按规定接受资格培训,经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第九条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申领监督检查证:  (一)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或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不满两年的;  (二)受党纪处分后不满两年的;  (三)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十条第十条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按下列规定颁发监督检查证:  (一)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颁发,并加盖钢印;  (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法制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颁发,并加盖钢印;  (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证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工作部门颁发、加盖钢印,并将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