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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期终复审相关法律问题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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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期终复审相关法律问题浅析.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9/4/28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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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期终复审相关法律问题浅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又称“日落复审”(sunsetreview),或“到期复审”(expiryreview),是指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调查机关应利害关系方申请发起或调查机关主动发起的复审程序。期终复审调查审查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反倾销协定》为成员方发起期终复审提供了两种选择:(1)调查机关主动发起,或(2)国内产业申请。基于国内产业申请发起的期终复审,通常将面临是否需要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的问题。各国的法律对期终复审中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并没有太多的规定。一般来说,均是参照反倾销调查的要求,欧盟即是如此。申请人是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只要产量之和达到法定标准即可。期终复审并不要求申请人必须曾是原申请反倾销调查的国内生产企业,因为从采取反倾销措施到期终复审期间,国内的生产企业可能已经发生了很多变化,如:原来参与调查的企业可能已不存在,或已不生产涉案产品,新的生产企业出现等。美国的做法是自动发起所有的期终复审案件,因此,其期终复审不涉及申请人资格问题。但是,发起期终复审程序时,其调查机关将首先考虑利害关系方(包括国内产业)对发起公告回复的充分性,以决定如何进行后续程序。由于商务部调查涉及的信息主要在外国生产者或出口商的控制之下,因此,商务部通常认为,收到一家国内生产者的充分回复就是充分的。而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回复的国内生产者有更严格的标准,例如,占国内产量25%以下的国内生产者的回复通常被认为是不充分的。如果调查机关认定国内利害关系方回复不充分,将实施快速期终复审,结果通常是撤消反倾销措施。美国的做法省去国内产业申请以及调查机关对其申请进行审查的环节,更积极地推动期终复审的发起和进行,但增加了调查机关的人员配备压力。当然,两种做法在实质上区别不大,即参加期终复审的国内生产企业不局限于原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企业。二、期终复审中对被调查产品与同类产品的考虑被调查产品指的是被调查的产品,即被调查国家倾销进口的、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同类产品指的是国内产业生产的与调查中所考虑的产品各方面均相同的产品,或如果无此种产品,则为尽管并非在各方面都相同,但与调查中考虑的产品极为相似的一种产品。在期终复审中对被调查产品与同类产品的考虑主要与产品范围有关,原则上,与原始反倾销调查确定的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范围一致。但是,由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期间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设计、生产和营销很可能随时间发生变化,如果新产品在实质上与原调查产品仍是同一产品,那么,将被纳入期终复审的调查范围之内。例如,在“原产于日本的复印机案”见原产于日本的平纸复印机案,《理事会条例(欧盟)》第2380/95号,1995年10月2日,第15段。(PlainpaperphotocopiersoriginatinginJapan,CouncilRegulation(EC)No2380/95of2October1995,(1995))中,欧盟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将原调查没有包括的每分钟复印75页以上A4纸的复印机也包括在复审范围内。委员会认为其必须在复审中重新考虑同类产品的定义,因为“某一产品类型的设计、生产和营销经常随时间变化,新产品实质上仍然是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