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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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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小博士 2019/4/29 文件大小: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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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狂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中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 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三)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三) 主要食甜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四) 拟生产的食甜甜种说明;(五) 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发证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有异议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对于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而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食甜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其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第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甜的种类等信息。食甜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部门提岀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食甜小作坊停业时,应当在停业五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食甜药甜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食甜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食甜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甜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集体食堂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甜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要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