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案例46 券商工作失误引起股票交易纠纷
[概要]
在大量的股票交易纠纷中,有相当部分是因券商工作失误造成的,如报盘员错报股票代码,错报买进或卖出数量、价格等。给投资者和券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介绍]
其一:
1993年2月,股民何某到某证券公司缴纳某只股票配股款2450元,应该配得该只股票1000股。一周后,何到券商处办理交割手续,发现只配上100股,有900股没配上。何找到券商负责人询问原因,经查实,券商承认,由于委托环节出现失误,造成少配900股,表示要重新给配股,何某同意补配。在配股过程中,由于已超过该股票配股交款的最后时限,券商没有直接补配成功,转而找到发行该只股票的股份公司,请求帮助解决配股问题,股份公司允诺可以解决。何某分别在93年4月、5月、10月三次填单拟卖出该股票(最后一次卖出价位低于当日该只股票收盘价)均未能成交,经查询方知,何某的股东帐户已被股份公司封存。何于11月中旬找到股份公司询问缘由,公司解释此事是不得以而为之,股民配股应委托券商办理,券商失误未配上,在规定的时间内还可以委托公司补配。问题是,在补配股时公司曾多次催促券商将补配股款项转去,但券商至今未转,所以,公司将补配股的股东帐户封存,目的是要券商将补配股款项转去。何又找到券商询问如何解决,券商说:股份公司要的补配股款,金额不对,加收了手续费,故未将款转去。券商让何某去找股份公司。何某在券商与分司双方推逶中迟迟未解决问题,遂于11月底投诉某市证监会。
处理意见:某市证监会根据当事人三方的各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1)股份公司立即将股民帐户解冻。(2)券商和股份公司分别向股民检讨各自的错误,赔礼道歉。(3)赔偿股民经济损失1000元,由券商和股份公司各承担一半。此案已按该处理意见得到了认真解决。
[案例分析提示]
股民何某是无辜受害者,其正当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在经济上、精神上都受到一定的损失和刺激,证券商与股份公司对此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双方对自己的客户、股东都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只因双方内部的一些经济往来纠纷,就任其股民帐户被封存达8个月,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其次,对券商来说,客户按要求提供了有关凭证,交足了应付的款项,券商责无旁贷要为自己的客户配足股数,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出现差错,应由券商负责。对股份公司来说,不论对券商有什么意见,都不能、也无权拿股东的帐户当筹码,来解决经济往来纠纷,使股东受害。
其二:
1994年9月30日,,委托有效期一天,委托方式当面,该证券部的交易员误将叶的股东帐号A138972486敲成A138912486,结果在A138912486帐户上成交了广电股份2000股。10月5日节后第一个交易日开盘后,证券部发现了这一问题,在通过广播没找到叶的情况下,(低于前日叶的申买价),在叶的帐户上补进广电股份2000股。叶某得知这一情况时,股价已下跌,,经与证券部协商解决差价损失不成,遂投诉某市证监会。
处理意见:某市证监会经调查、调解提出以下意见:(1)证券部就此事向叶说明情况,表示歉意。(2)证券部免收叶此笔交易的过户费等费用。(3)按买入价每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