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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9 电脑故障造成的交易纠纷.doc

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2011/10/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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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9 电脑故障造成的交易纠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49 电脑故障造成的交易纠纷
[概要]
由于证券市场电脑自动化程度很高,难免出现停电、通讯中断或券商席位上的终端设备损坏等故障,这些“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股民委托指令无法实现,从而引起交易纠纷。
[案例介绍]
其一:
1994年9月15日,股民冯某委托某证券部卖出某种股票200手,因该部电脑系统出现故障,未能及时将冯某的200手股票扣减,致使该笔股票成交后冯某的证券帐户中仍有200手股票。冯某见状,立刻通过自助式终端再次委托卖出200手,从而造成卖空。该证券部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并限期补购卖空之股票,而当时该股价居高不下,。证券部诉至法院,要求冯某赔偿全部损失。冯某表示异议,他认为损失是因证券部电脑故障引起的,与他全无关系。
[案例分析提示]
冯某明知其名下股票已悉数卖出,仍利用证券部电脑故障故意抛空,意图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违犯了证券法规中禁止卖空的规定,直接造成了该证券部被罚款和差价损失,因此,冯某理应承担证券部的损失。至于证券部电脑发生故障,只是冯某卖空行为的一个条件,而不是构成要件,故证券部不负责任;又如电脑发生故障,纯系券商不可预见的主观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证券部损失就可由冯某全部承担了。除上述情况外,股民从委托券商买卖股票到券商向交易所申报有一个时间过程。股民用磁卡将指令输入电脑限定的买入或卖出价格仅是现价交易,而当券商接受委托指令向交易所申报时,其间股价可能已有变动,致使委托不能完成,这也属于不可控制风险,也是券商无法为股民承担的责任。
其二:
1994年5月,股民陈某在证券公司拟抛出“广船”2000股。但未能成交。事后陈某被告知是公司电脑发生故障,导致买单不能及时输入,错过了买入时机。陈某提出索赔要求,券商以陈某损失系电脑原因所致为由予以否决。陈某一气之下,诉之法院。经调查发现,该证券公司的电脑在本月内频频出现故障,但未引起公司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