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案例47 股票透支交易引起的纠纷.doc

格式:doc   页数:3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案例47 股票透支交易引起的纠纷.doc

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2011/10/1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案例47 股票透支交易引起的纠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47 股票透支交易引起的纠纷
[概要]
国家明令禁止券商给股民透支,但仍有不少券商置若罔闻,一意孤行,进而引发了不少纠纷和诉讼。根据现行证券管理法规的规定,信用交易、透支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
[案例介绍]
其一:
l994年3月10日股民郭某在A证券部以10万元开户进行股票交易,并与A证券部达成口头协议:透支炒股盈亏由郭某承担,至3月19日郭在A证券部透支额为14万余元。,,由于A证券部工作人员失误没成交,之后股价上涨,,价差近一万元。3月25日郭在B证券部卖出全部股票共19万余元,亏5万元,由于郭的身份证和股东卡在A证券部抵押,在B证券部提款不出,于94年4月8日到某市证监会投诉。
处理意见:经某市证监会调解,双方同意如下处理意见:(1)[5000()]。(2)透支炒股亏损5万元由郭个人承担。(3)责令双方对违反国家规定透支炒股做出检查,(4)B证券部要加强管理,在股票委托交易过程中做好验证工作,谨防盗卖股票案件的发生。
[案例分析提示]
首先,竞价上柴的差价损失是由A证券部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应由A证券部承担。其二,A证券部与郭约定透支炒股是违反之处,对透支亏损A证券部无经济责任,应全部由郭某承担。第三,郭在B证券部卖出股票拟提出股款的做法有侵占A证券部资金之嫌。
其二:
西安股民鲁某于1994年11月17日下午,委托某券商拟买进“陕解放”100股,在填写委托单时,误将100股错写成1000股,券商接受委托后,未及审核鲁某仅存1567元的资金帐户,便匆忙申报,,从而造成鲁某实际透支3500余元。次日下午,券商未经鲁某同意,将鲁某1000股“陕解放”悉数抛空,因此与当事人发生诉讼。
[案例分析提示]
券商按照鲁某误写的1000股,向场内申报,是忠实履行委托人要求的表现。在鲁某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将自有资金垫补,事后又将鲁某的“陕解放”抛出,以收回资金,券商的做法完全有理有据。至于券商没有查验资金,是促成透支的一个条件。此外,券商未征得股民意见,擅自将鲁某自有资金购入的100股也附带抛出,侵害了股民的权益。
其三:
l993年4月9日,陈某持有关证件及股东资金帐户至某证券营业部,委托代理买入“浦东金桥”股票10000股,;“广电股份”股票1000股,。。由于当天交易量大,接待人员未及时核实陈某的存款余额即接受委托,并向场内作了申报。经申报,陈某所委托的
“浦东金桥”,成交金额为25000元,标准佣金1125元,过户费10元,印花税675元;“广电股份”,成交金额为15570元,,过户费1元,,,,在该委托买入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