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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8 股票丢失、被盗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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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8 股票丢失、被盗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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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8 股票丢失、被盗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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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案例48 股票丢失、被盗案例
[概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金融资产多样化,个人拥有的各种有价证券越来越多,必然发生一些遗失、被盗、毁损等灭失情况,从而引起纠纷诉讼。
[案例介绍]
其一:
1993年11月,股民杨某在A证券部买入双鹿电器股票1000股。一周后,当杨拟卖出该股票时,发现股票已丢失,经查询,该股票已在B证券部被人卖掉。杨找到B证券部要求赔偿股票或股款,B证券部在核实了杨是该股票的真正主人后表示:该股票是在B证券部被卖掉的,当时是一位常在B证券部炒股的人填的委托单,接柜员没有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就接受了卖出委托,对此,证券部有责任。对赔偿问题B证券部提出,这是一起刑事犯罪案件,有些情况尚需进一步了解,需要向公安局报案;另外,赔偿应按什么价位,还需要研究,所以,现在不能解决赔偿问题。杨遂投诉某市证监会。
处理意见:据市证监会协调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1)由B证券部向公安部门报案,杨要为破案提供线索。(2)B证券部向杨检讨工作失职之责任,赔礼道歉。(3)自调解生效之日起三日内B证券部向杨赔偿经济损失13540元[1000×(委托价)]。(4)B证券部要通过这起案件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此意见已在三日内全部实施。
[案例分析提示]
首先,这是一起股票盗卖案件,盗卖分子的行为是刑事犯罪,B证券部应该向公安部门报案寻求解决办法。其次,盗卖所以发生,主要是B证券部内部管理存在问题,不按程序操作,不查验有关证件,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对此证券部应该负责任。第三,鉴于案件侦破时间是不确定因素,所以,B证券部应于近期内向杨赔偿经济损失,又鉴于股市近日波动较大,故赔偿可以杨拟卖出股票的委托价为基准(该价低于当日该股最高价),以现金形式支付。
其二:
1993年8月,深圳股民王某因无上海股东帐户,将资金交给被告,“青啤”,并挂在被告的帐户上。两个月后,原告欲出卖“青啤”,方知股票已被被告在某证券部抛空。此后,原告通过该证券部内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