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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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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学校工会与行政平等协商后签订。第三条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第四条学校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努力提升内涵,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贡献。第五条本合同适用于与我校形成劳动关系的女职工。女职工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而妊娠分娩的按照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适用本《合同》。第二章女职工劳动权益第六条学校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人事制度改革时,对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女职工,不得拒绝使用或聘用。第七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具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第八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 不得歧视女职工。第九条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享有与男职工同等政策,对女职工业余文化技术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十条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第十一条学校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检查并支付检查费用。第十二条学校组织女职工参加女性特种疾病医疗补充保险,保险费用由校工会列支。第十三条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三八”节休假待遇,并按女职工总数人均不低于100 元,拨足活动经费。第三章女职工“四期保护”第十四条学校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等。第十五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单位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第十六条女职工经期保护(一)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经医疗单位证明,报请人事处审批,可以考虑给予 1天的休假。(二)按规定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费或卫生用品,标准为每月不低于 15元。第十七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经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二)对怀孕 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第十八条女职工产期保护(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 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 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晚育者(年满 24周岁),增加产假 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 30天。(二)女职工计划内头胎生育后,凡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婴儿出生之月起 5-10 天内,可给予丈夫(男职工)一定天数护理假,平产 5天, 难产 7天,多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