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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实验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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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实验室.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5/10 文件大小:1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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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实验教学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5年1月12日湖南省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基本的办学条件和重要的课程资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其作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加强建设。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包括:中学理科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小学科学实验室、音乐、美术、历史、地理学科专用教室、实践活动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等。第四条 中小学实验室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实施、上级指导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学校是实验室建设、管理、使用的主体。第五条 学校应充分利用实验装备条件和自制教具,开展教育教学、科技创新等实践活动,努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 第二章 实验室设置 第七条高中应设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实验室和开设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初中应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开设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小学应设科学实验室或综合实验室和开设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实验室数量应与学校的规模相适应。有条件的学校可设数字探究实验室、创新实验室、历史、地理、书法等专用教室。第八条实验室用房包含实验教学用房、配套用房和附属用房。实验教学用房主要用于师生开展实验教学活动;配套用房主要用于储藏和陈列仪器、设备、试剂、挂图、标本、模型;附属用房主要是准备室、实验教师办公室、教具维修室、暗室等。实验教学用房的面积应能够满足分组实验教学的需要并适度有余,配套用房和附属用房的面积应能够满足仪器设备存放和实验教学准备活动的正常开展。第九条实验室、仪器室和准备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霉等条件,应符合教学的要求。做到安全、实用、布局合理,并根据需要设置电源以及排水管道、排气、排毒等设施,为实验教学的开展和实验操作考核创造良好的条件。实验室应有相应的实验桌凳,满足学生分组实验的需要;仪器室应有数量充足的仪器柜,按学科分类存放仪器、试剂、标本、模型等。第十条新建、改建实验室及其室内设备设施等应按照《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相关要求和国家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合理布局。 第三章  仪器设施设备配备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学实验仪器配备标准为:《湖南省普通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湖南省教育厅,湘教发〔2010〕37号)、《湖南省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湖南省教育厅,湘教发〔2006〕121号)、《湖南省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目录》(湖南省教育厅,湘教发〔2006〕121号)。第十二条中小学音、体、美、卫器材配备标准为:教育部《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小学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