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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城乡居民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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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城乡居民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9/5/11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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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城乡居民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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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源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实行县(区)级统筹;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和待遇给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和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宣传发动,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集、养老待遇的核定与支付、个人账户管理以及基金收支会计核算等具体业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管理、对基金收支、管理的财政监督和基金预结算草案的审核等工作,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业务经办经费的年度预算,并做好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各级民政、残联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复退军人军龄、城乡五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身份审核,确定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城乡居民户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户口迁移、注销情况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登记、保费征集等工作。第二章基金征缴第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城乡居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集体补助。(三)各级政府补贴。(四)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各界资助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费。(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第八条缴费和补助标准:(一)个人缴费: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由参保人每年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二)政府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30元,由省、市、县(区)财政各负担10元。政府补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适时调整。(三)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决定。集体补助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本人缴费标准。(四)社会捐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努力拓宽资金筹资渠道,通过政府褒奖,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群体参保。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五保户、重度残疾(即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等经残联评定为一至二级的)等特困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财政按本办法的最低缴费档次为其缴纳,最多不超过15年。军人退伍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原军人养老保险的保费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若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到其领取养老待遇时,其服兵役年限由县区财政按本办法的最低缴费档次为其缴纳,最多不超过15年。第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参保人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到户籍地邮政储蓄银行申报,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原则上按年缴费,也可以按月、季或半年缴费,但一年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参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邮政储蓄银行代扣代缴。各级财政给予城乡居民的缴费补贴,应及时划入市、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三章待遇享受第十条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经县(区)社会保险部门确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基础养老金,直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