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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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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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标准电压》及其第次修改:和第次修改:英文
版),其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是一项较特殊的基础标准,它在尊重各国标准电压体系的前
提下,通过协商提供了以和为基本参数的两个标准电压系列,并在每个系列中综合提供了
该系列的基本电压等级。各国可根据本国情况选择其中的标准电压系列和该系列的基本电压等级。我
国一直采用的标准电压系列。本标准规定的大部分标准电压等级与一致,个别电压
等级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差异如下:
—删掉了序言和前言;
—根据我国实际将标准电压和分别改为和
同时增加了我国煤矿并下使用的(见表
—鉴于我国有专门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标准( ,且技术要求更严格,因此删去了
的电压范围的规定;
—一根据我国实际将标准电压分别提高到(见表
—根据我国实际补充了等三项标称系统电压(见表
—根据我国实际增补了发电机的额定电压值(见表
本标准代替《标准电压》。
本标准与相比的主要变化如下:
—按增加了前言;
—增加了条术语(见和条),删去了中和
等条术语;
—参照将的表内容,分别编人表、表和表中,从而在结构上与
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同时删去了我国不再使用的等二个等级;
—按增补了交流和直流牵引系统的标称电压(见表
—对于交直流低压设备的标称电压值,则按将交流电压限制在以内,直流限制
在以内。并在这个范围内,删去了直流部分的等个
数值,增加了等个标准数值;删去了超出限定
范围的交直流标准电压值;
—以资料性附录形式提供了规定的全部标准电压值,以满足用户了解国际标准的需
要,且便于与国家标准的对比。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机械科学研究院。
参加起草单位:机械科学研究院、国家电力公司、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大电机研究
所、中煤矿山救灾装备中心、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成都电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林、郭汀、曹东白、刘亚芳、富立新、金兆民、曾幼云、周茂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标准电压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一一标称电压高于、标准频率为的交流发电、输电、配电及用电系统及其设备;
一一交流和直流牵引系统;
一一标称电压交流低于或直流低于的设备。交流电压意指采用(但不排它)的
频率。这样的设备包括电池(原电池或蓄电池)、其他的交流或直流电源装置、电气设备(包括工业的和
通讯的)和仪表。
本标准不适用于表示信号、传输信号和测量值的电
本标准不适用于那些用于电气装置内部的尤件、部件或设备零件的标准电压。
注规定的标准电压参见附录
注:本标准中的交流电压为方均根值,直流电压为无纹波直流电压值。通常把正弦纹波含量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方
均根值的直流称为“无纹波直流”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