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一、背景及过程2006年4月4日,市政府发布《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149号令,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四条规定“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各区政府根据严控、严管、严惩的原则负责审批、管理;未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土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依法管理”。2013年1月9日,区法制办牵头制定并以区政府名义出台了《宝安区已出让土地上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3﹞1号),对已出让土地上的工商经营性建设审批及行为监督管理进行规范。2015年7月8日,为切实规范我区临时建设行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减轻查违压力,区政府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5]7号),明确我区临时建设审批的适用范围、机构职责、申请条件与建设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2016年4月27日,市编制委员会下发《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我市规划国土体制机制的通知》(深编〔2016〕23号)中提出:下放部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权限,将以移交各区管理的储备土地上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权一并调整由各区承担,各区参照已出让土地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方式进行审批。2016年11月3日,市政府下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中提出:全面下放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审批职权。将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审批权调整至各区承担,各区参照已出让用地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方式进行审批。2017年8月7日,区政府《研究协调强区放权有关工作会议纪要》(深宝府会纪[2017]216号)中要求:关于第8项“全面下放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审批职权。将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审批权调整至各区承担,各区参照已出让用地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方式进行审批”的事权,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负责承接。根据市区有关文件要求和区领导指示,结合强区放权要求和我区临时建筑审批工作经验总结。二、起草依据各层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审批管理机构:从国家层面立法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都是以规划国土部门作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及监管主体;如到期未拆除临时建筑,应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规定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合同签订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依土地权属,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与申请单位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其中临时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临时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