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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疗事故鉴定费的承担及实现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费;承担
【中图分类号】d919、4,r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4—0001—0l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是处理
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
『2003]20号)规定:“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
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
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
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条例》在医疗事故引
起的医疗赔偿纠纷中必将起到应有作用。但《条例》中
的有关鉴定费承担的规定在适用上尚需探讨
《条例》第34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
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
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
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据此,有可能出现医疗机
构申请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反而要
承担鉴定费的情形。作者认为,这种情形不符合《条例》
的本义和有关法律原则。首先,《条例》规定:“不属于医

支付”.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与提出医疗事故
鉴定申请的一方。含义是不同的。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
,要求有
关机关按程序法和实体法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一方.
一般情况多为患方;而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一方,

程序法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一方,既可以是医方.
也可以是患方。,经鉴定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患方承担。这应该是条例的本意,也是符合法律原则
的。
原则。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行为中存在过错而承担民
事责任,若不存在过错就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患

,那

的鉴定费用,应该由患方支付,这符合民法过错责任原
则的要求。否则,经法定鉴定部门鉴定该医疗行为不存
在过错,
平、不公正的;同时,
全强加给医疗机构,从而破坏了医疗秩序,损害医疗机
构的合法权益。这与《条例》第1条“为正确处理医疗事
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
医疗秩序,”的立法目的
相违背。
患方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后,医疗机构要按法定
程序进行认真处理,提供相应证据,聘请律师参加诉讼.
由此必然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若经法定鉴定部门鉴
定该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实质是依
法保护了自己的合法医疗行为,其已经无辜地付m了很
大的代价。这一点在法律上,并没有保护医疗机构的合
法权益。医院无辜的支出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