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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3-24 点击次数:685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第七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移交
    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接收的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除外)等档案;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