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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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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上传人:xunlai783 2019/5/23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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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第四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贷款银行(含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下同)、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ⅩⅩ银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项目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密切配合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须在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与监管机构、专户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签订以幢为最小单元,每份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只确定一个专用帐户,选择一家专户银行。严禁专户银行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帐户开设网银业务。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信息,明确所有定金、首付款、预付款等购房款应直接存入该专用账户。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适度监管的原则。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毛坯房根据批准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予以核定:(一)规划设计总层数七层以下的,2000元/平方米;(二)规划设计总层数十六层以下的,2200元/平方米;(三)规划设计总层数二十五层以下的,2500元/平方米;(四)规划设计总层数二十六层以上的,2800元/平方米。精装修的商品房另按1000元/平方米核定累加。上述标准根据建筑市场变化,可按年度调整。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该商品房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止。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如实提交购房人专用帐户交款凭证或进帐单。购房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的银行自领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10个工作日内,足额、逐笔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仅用于购买监管项目建筑材料、设备、支付监管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相关税款。工程质量单体验收合格后,监管帐户仍有监管资金的,可以支付监管项目的公建配套、基础设施费用。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时,应填写《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同时出具施工、监理等单位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用于交纳税款的,专户银行凭税务主管机关审核的纳税申报表直接拨付。第十三条监管机构对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拨付证明,专户银行核实无误后,及时直接拨付资金至收款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出具商品房监管预售资金不予拨付通知书。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各节点及拨付额度: (一)达到预售许可最低形象进度申请用款的,按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额度的30%拨付; (二)形象进度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的1/2申请用款的,累计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