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院发计财字〔2008〕217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经2008年8月14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8月14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了稳步推进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确保校园“一卡通”各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转,实现统一系统管理、统一身份识别、统一信息服务、统一账户结算的管理和服务目标;规范校园卡工作人员和校园卡用户的行为,方便广大师生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使校园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计划财务处是校园卡管理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校园卡系统资金的收付、监管、对公账户管理以及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校园卡管理中心是校园卡系统的日常管理与服务部门,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运行管理、系统维护与服务工作。校园卡管理中心的日常业务包括:校园卡持卡人的信息采集、制卡、补卡、解挂、解冻、账户查询;商户设立申请的受理、批准后的信息服务;系统的日常监控、维护等。校园卡管理中心各校区日常业务受理点只办理补卡、解挂、解冻、账户查询等普通业务。
人事处负责教职工校园卡信息的审核,学生处负责学生校园卡信息的审核,教务处负责任课教师校园卡信息的审核,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持卡人有效身份注册、注销等管理工作。
校园卡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权确认校园卡的发放对象、使用权限分配、校园卡收回等事宜。
第二章校园卡的基本属性与分类管理
校园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两类,每位持卡人仅限办理一张校园卡。不得转借和转让。
记名卡的适用范围为:本院正式在编教职工、学校聘用项目人员、部门聘用项目人员、退离休人员、在读硕博士研究生以及国际交流生(按照交流协议来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任课教师/导师、干部培训学员。
不记名卡为临时卡,适用范围为:在学校短期工作或学名卡的正面印制持卡人的照片、姓名、学工号等个人基本信息。记名卡具有校内商户消费、圈存转账、图书借阅等功能。
不记名卡的正面印制卡号,仅具有校内商户消费功能。
记名卡的有效期设置。学校各类工作人员持卡人的卡片一般按三年有效期设置;超过有效期后,持卡人本人可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有效期变更手续(具体延长限期根据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确定)。学生持卡人的卡片有效期一般按学生的正常毕业年月设置。因学制变更需延长卡片有效期的,持卡人本人可持相关证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有效期变更手续。
不记名卡的有效期设置一般不超过一年。需延期者,持卡人须持相关部门证明提前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校园卡的申领、挂失、解挂、解冻以及补卡
首次申领校园卡时,须由申请人本人或学校业务管理部门持相关证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不记名卡的申领需由用人部门出具证明在校园卡管理中心备案。
校园卡遗失后,持卡人可通过校园卡网站、圈存机等自助方式,或直接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校园卡挂失手续。因持卡人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因写卡错误或网络故障导致消费流水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