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中小企业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安全,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总行有关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城乡就业与再就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推动企业和社会信用建设的小额贷款业务。第三条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是指以信用建设为核心,从与政府合作机制的建立、贷款受理、评议、审批、合同签订到贷款发放与回收、贷款监管及贷款处分的全过程管理。第四条中小企业贷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服务政府政策,贯彻政府意图,体现政策性;(二)遵循信贷规则,构筑信用结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防范贷款风险;(三)依托政府及政府部门,建立操作平台;(四)业务公开、决策民主、程序规范、财务透明;(五)操作简单、方便易行;(六)以保本微利为经营目标,在保本基础上争取实现微利。第二章贷款管理组织第五条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由分行和地方政府联合开展,双方签订《中小企业贷款合作协议》,明确责任与义务。第六条贷款组织机构及职能(一)分行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总行授权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分行客户处、评审处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工作。(二)区(市)县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贷款专管机构,作为业务操作平台,受分行委托,负责中小企业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区(市)县政府会同分行选聘评议员,由评议员负责中小企业贷款的评议工作。(四)区(市)县政府出资组建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五)分行选择结算经办行受托办理中小企业贷款资金支付和结算。(六)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区(市)县政府和分行协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为贷款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中小企业贷款对象为《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所指的企业,重点是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和社区服务型企业。第八条企业申请中小企业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企业;(二)具有《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资格;(三)贷款项目有市场、有效益;(四)具有基本经营条件,有经营项目的能力;(五)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六)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七)无不良信用记录。第四章 贷款额度、利率、期限与担保第九条中小企业贷款单笔借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第十条中小企业贷款按照区(市)县设定贷款限额。业务开展初期谨慎设定贷款限额,以后视运营和风险情况再动态调整。第十一条中小企业贷款期限一般在三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五年。第十二条中小企业贷款实行风险定价,同时体现政策性。第十三条中小企业贷款原则上以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为主,同时鼓励商业性担保,接受企业互助性担保,对于自身具有担保能力的中小企业,可以由企业直接提供担保。第五章贷款受理、评审与审批第十四条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由企业所在区(市)县中小企业贷款专管机构受理。第十五条专管机构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认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专管机构对项目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报告。第十六条如果企业申请贷款拟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专管机构应将初审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担保机构。担保机构经审查同意担保的,出具贷款担保意向函。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