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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z_198613 2019/5/30 文件大小:1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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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法案例国际法导论案例1、民用航空运输公司诉中央航空运输公司案---国家财产继承[案情] 1949年,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这一年国民党当局由南京到广州,10月又到重庆,11月到云南,最后于12月9日越过海峡逃到台湾岛。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国民党政府在它覆灭前夕,于9月下令将居于国家所有的中央航空公司40架飞机飞往英国控制下的香港启德机场。11月9日,在香港的中央航空公司的职员宣布起义并意欲把他们控制的飞机归属于新政府。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中央航空公司及其财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但1949年12月12日,国民党台湾当局却将中央航空公司的这些飞机以15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了两个美国公民陈纳德和威拉尼尔。此二人又以合伙人的资格把飞机卖给了在美国特拉华的一个联营的民用航空公司。该公司为请求飞机的产权诉讼到香港法院,请求依据特别法声明这40架飞机是该公司财产。 1950年5月10日,英国政府给香港最高法院发出了一道枢密院令,以在香港启德机场上的飞机的所有权有争执为由,指令其所有权应由法院判决,“并且关于这些飞机的诉讼,即使这案件中的被告为一个外国主权国家,法院仍有权处理”。该法令还规定在法院未判决之前,香港总督可以扣留这些飞机,并于最终判决后执行法院判决。香港的初审和上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认定这些飞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财产,并认为出售飞机违反已确定的连续原则。法官的附带意见指出:“新政府应继承旧政府的历有权利,除非旧政府成员的行为是越权或是作为受托人对国家的不忠诚行为,并且是为一个外国和不适当的目的。”审判法官认为,那时联合王国政府已完全可以撤销对国民党政府的承认,这种出卖只不过是为了防止这些飞机落人共产党政府手中的一个策略而已。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到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完全改变了下级法院的判决,于1952年7月28日做出终审判决。把飞机的产权判给了民用航空公司。,一个政府出卖它的动产是个法律问题,而不是那些推测的政治利益问题。所有法院都知道英国政府承认共产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法律上的政府是在1950年1月5日午夜。虽然在1949年10月1日起该政府已在国民党失去控制的中国领土上成立,但英国政府在1950年1月6日前未宣布或通知它承认这个政府为中国事实上的政府。而它依然承认国民党政府为中国的法律上的政府。所以飞机出卖时国民党政府依然有资格出卖在它控制下的且属于它的资产。中央航空公司是它的一个机构,因此出售的飞机的所有权属于国民政府。司法委员会认为本案中还应解决的一个问题是被告主张的承认具有溯及效力。对此委员会指出,承认发生溯及效力,首先必须是对随后成为法律上的政府的事实政府的有效行为,并且不是对前法律上的政府的无效行为。共产党支持的雇员的行为没有得到香港总督的同意是不合法的。因为按照1949年11月4日的香港法令规定,,必须得到总督的同意。航空公司的雇员并非这样的法律当局,不得为飞机所有权的接受者。在这种情况下,控制飞机的人的行为就不能作为追溯力原则的根据。另外,,还必须是在所有情况都限于在被承认的政府控制的领土范围内发生的行为,。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对本案判决的当日午夜(1952年7月28日)香港英国政府竞出动武装警察劫夺了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全部留港资产,包括40架飞机在内。---国家财产的继承[案情]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5层楼房,,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此案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故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局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 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京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