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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
1947年6月26日联合国总部协定第21条仲裁义务的适用问题案
1974年11月2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3237(XXIX),号决议,邀请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联合国大会的会议和工作。该年,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区外设立了办事处。
1987年5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一项法案,该法第3条规定该法生效后下述情况为非法:尽管其他法律条文有相反的规定,在美国管辖范围内,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命令、指示或用该组织提供的资金建立和维持办事处、总部、馆舍或其他设施、机构。1987年秋,参议院提交该法案作为修订1988年和1989年财政年度的外交关系授权法。如果该法案成为法,美国就要关闭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在美的办事处。
1987年10月13日,在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提请联合国与东道国关系委员会注意此事后,联合国秘书长在致美国驻联合国常驻代表的信中强调,该立法违反总部协定的义务。10月2日,秘书长的发言人发表声明说,总部协定第11—13条使美国承担条约义务,美国应允许代表团的人员进入和留在美国执行其公务的职能。美国驻联合国常驻代表当时曾说,“美国国务卿说过,关闭代表团将构成美国违反总部协定义务,美国政府强烈反对”。
1987年12月22日,美国总统签署了1988——1989年财政年度外交关系授权法,反恐怖主义法作为组成该法的一部分,于90天后生效。1988年1月5日,美国驻联合国代表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政府准备在该法生效前与国会磋商解决该问题。秘书长在回答该通知时说,他还没有得到美国的保证,该法不影响巴勒斯坦解放组织驻联合国观察员代表团的长期安排,他也不认为美国会完全尊重总部协定,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和美国在解释和适用总部协定问题上存在着争端,他援引了总部协定第21条所述的争端解决程序。美国认为美国仍在评估适用该立法会出现的情况,所以不能同意进行总部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但是秘书长认为第21条的程序是联合国在这个问题上能寻求的唯一法律救济。
1988年3月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两项决议。在第一项决议(42/229A)中,联大确认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为执行观察员使命,应能够建立和保持馆舍和足够的设施。以不符合该项决议确认的方式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将违反美国依总部协定应履行的国际法律义务。该协定第21条规定的解决争端的程序应开始实施。在第二项,(42/229B)中,联合国大会请求国际法院就美国作为联合国和美国签订的总部协定的当事方是否有义务依该协定第21条的规定同意进行仲裁的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为此,国际法院组织法庭作出咨询意见。国际法院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美国和联合国之间是否存在着争端,如果存在争端,该争端是否关于总部协定的解释和适用的问题,并且该争端是否不能用谈判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方式解决。
法庭认为争端是对一个法律观点的意见分歧、或是法律观点或利益的冲突,争端的存在是客观确定的问题,不取决于争端当事方的肯定或否定。在本案,联合国秘书长的观点是,当签署反恐怖主义法和没有对该法不适用于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观察员代表团作出充分的保证时,就存在着第21条意义内的争端。美国从未明示反驳这一观点,但是对巴勒斯坦代表团采取了措施,并表示无论协定的义务是什么它都要采取这些措施。
法院认为,被谴责违反条约的一方不提出任何论据来证明它的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正确的,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