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朱熹格物致知说的认识论价值
[摘要]“格物致知”是朱熹认识论的基本命题,体现了朱熹哲学思
想的特色。文章试图先考察“格物致知”的思想源流。再对“格物致知”
说作进一步诠释,然后重点阐述“格物致知”说所蕴涵的认识论价值,
从而凸现朱熹“格物致知”说的学理价值。
[关键词]朱熹;格物致知;认识论
“格物致知”源于儒学典籍《礼记·大学》篇,《大学》说:“欲成
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格物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
北宋司马光专门写了一篇《致知在物论》,把“格”释为“御”,认为只
有御物,才能“知正道”,这种解释开始赋予格物致知以认识论的意义。
明确将格物致知引入认识论的是二程,特别是程颐对此问题作了很多
论述。朱熹在二程的基础上,对“格物致知”作了全面发展。并按照自
己的理学观点作了一篇《补传》,对“格物致知”作了详尽的解释,朱
熹说:
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
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
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己知之理而
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
格物说是了解朱熹的认识论的关键,至于什么是“格物”,朱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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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至也。物,犹事也。穷至事物之理,欲其极处无不到也。”朱熹
又说:“格物者,格,尽也,须是穷尽事物之理。若是穷得三两分,
便未是格物,须是穷尽得十分,方是格物。”“格物,格,犹至也,如
舜格于文祖之格,是至于文祖处。”“格”就是“至”、“尽”,即是“极至”、
“穷尽”事物之理,理有十分,必须穷尽到十分,穷得三两分不行,五
六分不行,八九分不行,只有穷尽到十分,才是尽。否则便不是格物,
更不能知止。所以说,“格物”就是“极致”、“穷尽”万事万物。至于“致
知”,朱熹的解释是:“致,推极也。知,犹识也。推极吾之知识,欲
其所知无不尽也。”又说“知者,吾自有此知。此心虚明广大,无所不
知,要当极其致耳。”“致知工夫,亦只是且据所已知者,玩索、推广
将去。具于心者,本无不足也。”“致知”玩索,推极本心所占有的知
识,使其无所不知。
这就是朱熹对“格物致知”的权威解释,也是朱熹认识论的集中概
括表述。这其中涉及到了认识的前提、对象、发生、目的、过程和本
质,蕴涵了丰富的认识论思想。本文试从这几个方面来探析朱熹“格
物致知”说的认识论思想,从而凸现朱熹“格物致知”说的学理价值。
一、在认识的前提上,朱熹“格物致知”说明确区分了认识的主客
体
“格物致知”说的认识论前提是主客体的相对二分。朱熹讲,“知
在我,理在物”,这里的“我”“物”之别,就是主体与客体之分。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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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主客体?朱熹认为同万物一样,人心亦具内在之“理”,但当它
从形上向形下落实时,由于秉气的影响和后天外物的蒙蔽、欲望的搅
扰,原本诚明的“天理”就变得晦暗了。所以,必须通过“格物”来认识
“理”。鉴于人心中之“天理”和万物之“理”本只是一个,人才可以通过
“格”心外之物事来明白心中之“天理”。这唯一的“理”或“天理”是世界
的本体,也正是认识活动的客体。他以“人心之灵,莫不有知”为认识
主体,即人心具有“知”的能力。朱熹在《答江德功》中又讲: “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