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云浮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
云浮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2、《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机编[2003]1号)
  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宗教管理规定
国务院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庙宇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4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国家宗教局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家宗教局
6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宗教局
7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国家宗教局
8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备案办法
国家宗教局
9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0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云浮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14项)
 
一、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三、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种类:撤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